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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提前结束募集并进行比例配售的公告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提前结束募集并进行比例配售的公告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安锦江商业 REIT, 场内简称:锦江 REIT,扩位简称:华安锦江商业 REIT,基金代码:508609,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 1162 号 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原定的公众投资者募集期限为 2026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5 日(含)。 截至 2026 年 7 月 30 日,本基金公众投资者累计有效认购规模已超过本次公 众投资者的初始募集规模上限。根据《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 有关规定,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本次 公众投资者的募集,2026 年 7 月 30 日为公众投资者最后认购日,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含当日)起本基金不再接受公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的相关约定对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采用“全程 比例配售”的原则予以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退还 给投资者,敬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最终向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 量由回拨机制(如有)及比例配售确定,届时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于《华 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本次最终配售 结果。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的募集期限保持不变,仍为 2026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5 日(含)。 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 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 2026-07-31 · 中国内地 ·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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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特别提示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 点的公告》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基金指引》”)                                   《关 于修改第五十条的决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颁布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业务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规 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发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 1 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19 年修订)》,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基金发售上 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发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本基金财务顾问。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售中投资者认购和缴款等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1、本基金将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 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 下简称“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 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负责组织。战 略配售通过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实施;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 REITs 询价与认购 系统实施;公众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 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如有)实施。 2、询价结束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根据《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                    2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以下简称“《询价公告》”)规定的规则,对报 价投资者进行了核查。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所有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 均按照《询价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文件;未有配售对象属于禁止配售 范围。因此,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未进行无效报价剔除。 3、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2.672 元/份。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价格不低于认购价格,且未超过询价 区间上限的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本基金认购价格不高于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的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请按认购价格在 2026 年 7 月 30 日起(T 日,即 本基金发售首日)至 2026 年 8 月 5 日(L 日,即本基金募集期结束日)进行网 下认购和缴款,网下认购具体时间为募集期每日的 9:00-15:00,认购资金缴款于 2026 年 8 月 5 日(L 日)17:00 前汇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公众投资者 可按认购价格在 2026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5 日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 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如公众部分提前结束募集,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战略配售: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 49,000 万份,占发售份 额总数的比例为 70%,战略投资者承诺的认购资金将于 2026 年 8 月 5 日 17:00 前汇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限售期安排:公众发售部分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战略 投资者认购份额的限售期安排详见“三、战略配售情况(二)承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量及限售期安排”。 网下询价阶段,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份额数 量总和为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 2.31 倍,不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 100 倍(不含),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 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 50%;自本基金上市 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 流通。 基金管理人将在《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份额及可交易 份额情况。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网                         3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已作出的承诺,如违反,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措施。 6、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安排详见“二、本次发售的基本情 况(十)认购费用”。 7、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在网下及公众发售结束后,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 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认购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和 公众发售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二、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五) 回拨机制”。 8、本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认购,未参与认购 或未足额参与认购者,以及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及相应认购费用的,将被视为 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9、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售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 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 发售规定,并确保认购数量和未来持有基金份额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规定。 10、有关本公告及本次发售的相关问题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最终解释权。                   4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经中国证监会 2026 年 5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26] 1162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证券交易所同意基金份额上市,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本基金场内简称为“锦江 REIT”,扩位简称为“华安锦江商业 REIT”,基金代 码为“50860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售的询价、网下认购及公众认购。 本基金是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限自基金 合同初始生效日之日起 25 年,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并在符合规定的情形 下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存续期届满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 可延长存续期。否则,本基金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本基金财务顾问。      2、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7 亿份。本基金初始战略 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 49,000 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70%,最终战略配 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 进行回拨。      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为 14,700 万份,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 售数量的 70%;公众初始发售份额为 6,300 万份,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 后发售数量的 30%。最终网下发售、公众发售合计份额为本次发售总份额扣除最 终战略配售份额,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公众发售份额将根据回拨情况(如有)确 定。 3、本基金发售的询价工作已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完成。基金管理人及财务 顾问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2.672 元/份。 4、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6 年 7 月 30 日起(T 日)至 2026 年 8 月 5 日(L 日),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需在募集期内参与网下认购与缴款,公众投资者可                         5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及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公众部分的发售,届时将另行公告。      (1)网下发售      本基金基金简称为“华安锦江商业 REIT”,场内简称为“锦江 REIT”,扩位简 称为“华安锦江商业 REIT”,认购代码为“508609”。本公告附件中公布的全部有效 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发售,并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提交有效报价的配 售对象名单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有效报价”部分。未提 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售。 在参与网下发售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上交所“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为其 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认购记录,认购记录中认购价格为 2.672 元/份,认 购份额数量为询价时的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同时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认购金额 不得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如认购份额与有效拟认购份额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有权对 该配售对象认购份额进行处置。      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上交所“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 顾问提交认购申请,参与基金份额的网下配售,且应当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 人完成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的缴纳,并通过登记机构登记份额。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要求 进行相应的配合,如拒绝配合、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 除其存在网下发售禁止性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 售。 (2)公众投资者认购 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方式认购基金份额。 场内认购是指通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 和登记机构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具体详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网站)的销售网点认购或按基金管理人、场外基金销售机构 (如有)提供的其他方式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6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外认购限额: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 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 己的情况调高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在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内,对 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公众投资者认购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 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场内认购限额: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单位认购时,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须为 1 元的整数倍。具体业务办理 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无论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 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发现网下投资者存 在前述情形的,将拒绝网下投资者参与的公众发售认购申请,并将有关情况报告 证券业协会;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仍需完成网下认购部分缴款,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公众部分认购视为无效。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场 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均相同的账户。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 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不受上述限 制。 5、本次发售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详见“六、中止发售情况”。 6、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6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5 日止,投资者应在 募集期内全额缴款(含认购费)。如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发生比例配售,则遵循 全程比例配售原则。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 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7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 2026 年 6 月 24 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 http://eid.csrc.gov.cn/fund ) 及 上 交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应充分认识不动产基金的风险特征,普通投资者在首次购买本基金 时须签署风险揭示书。基金管理人在此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招募说明书》中“重 要提示”和“风险因素”等章节,充分了解基金的各项风险因素。 11、本基金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售的其他事宜,将在规定媒 介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12、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售方式与普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有所区别,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基金与投资股票、债券、其他证券及衍 生品种的常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 80%以上基金资产投 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不 动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不动产项目 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商业不动产基金的特有风 险及基金投资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募基金相关的风险(集中投资 风险、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受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基金之间的潜在竞争、利益冲突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税收等政策调 整风险、基金发售失败风险、本基金整体架构所涉及的风险、中介机构履约风险、 市场风险、基金解禁风险、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其他风险)、与专项 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                                   8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专项计划运作风险和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 尽责履约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风险、法律及政策 环境改变的风险等)、与不动产项目相关的风险(行业政策及行业管理风险、不 动产项目运营风险、评估及现金流预测风险、处置风险、同区域内其他项目的竞 争风险、本基金与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运营管理机构之间的潜在竞争、利益 冲突及利益输送风险、不动产项目所有权续期风险、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对不动 产项目造成的风险等)、与交易安排有关的风险(交易失败风险、股权转让前项 目公司可能存在的税务、或有事项等风险、SPV 公司与项目公司未能及时完成 吸收合并的风险、运营管理风险、业务主体更换风险、股东借款带来的现金流波 动风险等)及其他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政策变更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 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不动产项目在评估、现金流测算等过程中,使用了较多的假设前提,这些假 设前提在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对这些假设前提进 行审慎判断。 本基金详细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 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不动产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本基 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不动产资产评估报告的相 关评估结果不代表不动产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不动产项目能够按照 评估结果进行转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和相关公告,应全 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 慎参与本次基金的投资,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13、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 公告。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保留最终解释权。投资者如有疑问,可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详情。                     9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目录 释义.............................................................................................................................. 11 一、询价结果及定价情况.......................................................................................... 13 二、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14 三、战略配售情况...................................................................................................... 22 四、网下发售.............................................................................................................. 27 五、公众投资者认购.................................................................................................. 29 六、中止发售情况...................................................................................................... 38 七、发售费用.............................................................................................................. 39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39 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42                                                                 10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 指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 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业协会 指中国证券业协会 本次发售 指发售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要求,通过战略配售认购本基金基 战略投资者              金份额并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投资者              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前述机构资产管理子公              司、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理财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中 网下投资者              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不动产基金网下询价。网下投              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公众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参与网              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              分认购基金份额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 场内证券账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开放式基金账户/场外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基金账户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11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原始权益人 指不动产项目的原所有人;就本基金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不动产         项目而言,原始权益人系指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询价结果及定价情况 (一)询价情况 1、总体申报情况 本次发售的询价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9:00-15:00。截至本次询价日 15:00,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通过上交所“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共收到 18 家网下投 资者管理的 20 个配售对象的询价报价信息,报价均为 2.672 元/份,拟认购数量 总和为 33,917 万份,为初始网下发售份额数量的 2.31 倍。配售对象的名单和具 体报价情况请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2、剔除无效报价情况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所有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均按《询价公 告》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文件;所有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均不属于禁止参与 配售的范围;所有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拟认购金额均未超过其提交的核查材料中 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未有配售对象的报价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的情况。 3、剔除无效报价后的报价情况 剔除无效报价后,18 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 20 个配售对象全部符合《询价公 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的条件,报价均为 2.672 元/份,拟认购数量总和为 33,917 万份,为初始网下发售份额数量的 2.31 倍。 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请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二)认购价格的确定 经统计,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为 2.672 元/份,加 权平均数为 2.672 元/份。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根据上述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 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配售对象的报价 情况,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2.672 元/份。该价格不高于剔 除无效报价后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三)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根据《询价公告》中规定的有效报价确定方式,拟认购价格不低于基金份额                          13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价格(即 2.672 元/份),符合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条件 的对象为本次发售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本次询价中,未有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低于本次基金的认购 价格,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本次网下发售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为 18 家,管理的配售对象数量为 20 个, 有效认购数量总和为 33,917 万份,为网下初始发售份额的 2.31 倍。具体报价信 息详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备注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有效报 价配售对象必须按照本次认购价格参与网下认购,并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要求 进行相应的配合,如拒绝配合、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 除其存在网下发售禁止性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二、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代码: 基金全称: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安锦江商业 REIT 场内简称:锦江 REIT 扩位简称:华安锦江商业 REIT 基金代码:508609 2、基金类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4、基金存续期限:25 年 5、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 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不动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最终取得相关 不动产项目完全所有权。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 管理和运营管理,努力提升不动产项目的运营收益水平及不动产项目价值,力争                      14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对稳定的回报。 (二)发售规模和发售结构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首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7 亿份。 本次发售,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 49,000 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 比例为 7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 14,000 万 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20%;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 35,000 万份, 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50%。网下发售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 14,700 万份, 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 70%。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初始 基金份额数量为 6,300 万份,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 30%。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将根据回拨情 况(如有)确定。 (三)认购价格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 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市场情况及发售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认购价格 为 2.672 元/份。 (四)募集资金规模 按认购价格 2.672 元/份和 7 亿份的发售份额数量计算,若本次发售成功,预 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70 亿元(不含认购费用和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五)回拨机制 本次发售中,战略投资者将在 2026 年 8 月 5 日 17:00 前完成缴款,基金管 理人、财务顾问将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情况确认战略配售份额是否向网下回拨。 网下发售于 2026 年 8 月 5 日 15:00 截止,公众发售于 2026 年 8 月 5 日截止。认 购结束后,将根据公众和网下认购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及 公众发售的规模进行调节。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如有),可回拨至网 下发售。                           15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可以将公众投资者 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的, 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3、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 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 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 70%。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发布 公告披露本基金回拨机制及回拨情况。 (六)限售期安排 公众发售部分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售的基金 份额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询价阶段,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份额数 量总和为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 2.31 倍,未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 100 倍(含),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 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 50%;自本基金上市后 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份额及 可交易份额情况。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 知,网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已作出的承诺,如违反,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措施。 战略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限售期安排详见“三、战略配售情况(二)承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限售期安排”。 (七)拟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本次发售的重要日期安排                     16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日期 发售安排 T-3日前(T日为发售日,3个自                              刊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关于战略投资          然日前) 者配售资格的专项核查报告、律师事务所关于战略投资者核查 (2026 年 6 月 30 日)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份额募集期每日: T 日至 L 日(L 日为募集期结束 战略投资者认购时间:9:30-17:00            日) 网下投资者认购时间:9:00-15:00 (2026 年 7 月 30 日至 2026 年 8                              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时间:9:30-11:30,13:00-15:00          月 5 日) 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时间:以相关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认购资金缴款需于 2026 年 8 月 5 日                              (L 日)17:00 前汇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L+2 日                              决定是否回拨,确定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     (2026 年 8 月 7 日)                              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配售比例,次日公告。          (预计)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监会募集结果备案后,刊登《基金合同          L+2 日后 生效公告》,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上市条件后尽快办                              理。 注: 如无特殊说明,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遇特别事项影响本次发售,基金管理人及      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售日程; 如因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      用其“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询价或网下认购工作,请及时与财务顾问联系;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认购方式 1、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需根据事先签订的《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 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协议”)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认购。 2、网下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需通过上交所“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参与网下发售。                                   17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公众投资者 公众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 售机构(如有)进行认购。 4、投资者开户 (1)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开户程序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交所场内证券账户。已开立上交所场内证券账 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金,尚未开立上交所场内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有关开设上交所场内证 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遵循各开户网点具体规定。 (2)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1)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开户程序,可参见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的 相关业务办理指南。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规定为准,投资 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 承担。 2)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程序、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十)认购费用 1、对于公众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公众投资者不收取认购费,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公众投资者,收取认购费。本基金的公众投资者 认购采取“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公众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份额类别 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M<500 万 0.30%       场外份额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场内份额 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2、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费。 3、对于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认购费用为 0。                      18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无申购赎回机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场内交 易费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5、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 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 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7、认购份额/金额的计算 (1)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 公式为: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0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 例:假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1.050 元/份,某投资者认购 10,000,000 份本基 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00 元。则认购金额为:认购金额=1.050×10,000,000=10,500,000 元 即: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需缴纳认购金额 10,500,000 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0 元,该笔利 息将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 (2)公众投资者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公众投资者认购采取“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9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投资者认购所得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 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计入基金资产, 不折算为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 例:某公众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3%,假定认购价 格为 1.050 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 息 100.00 元,则可认购的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 3%)=99,700.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700.90=299.10 元 认购份额=99,700.90/1.050=94,953.24 份(保留两位小数)=94,953 份(保留 至整数位) 退还投资者的金额=100,000.00-94,953×1.050-299.10=0.25 元 即:某公众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50 元,可 得 94,953 份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100 元将全部归入基 金资产,退还投资者的金额为 0.25 元。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以最终确认的认购份额为准进行计 算,最终确认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金规模及预期收益测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 2.672 元/份,发售规模为 7 亿份,据此计算的 基金规模为 18.70 亿元。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 本基金 2026 年和 2027 年的分派率(预计年度可供分配金额/预计募集资金总 额)分别为 4.15%和 3.93%。此处基金规模指按认购价格 2.672 元/份和 7 亿份 的发售份额数量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是在预测的假设前提与限制条件下编制,所依据的各种 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告所述预测现金流分派率并非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保                               20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自主判 断基金投资价值,自行承担风险,避免因参与不动产基金投资遭受难以承受的损 失。 (十二)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1、战略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2、网下投资者配售 基金管理人在 2026 年 8 月 7 日(预计)完成回拨后(如有),将根据以下原 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基金 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 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配售数量的计算: 若网下投资者认购总量超过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总量,则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 问将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对网下投资者认购进行比例配售。 确定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全部有效网下认购份额。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该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份额×配售比例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向下取整后精确到 1 份,产生 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份额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认购份额数量相同时,产生 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时间(以上交所“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显示的申报时间 及申报编号为准)在先的配售对象。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 问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3、公众投资者配售 若公众投资者认购总量超过公众发售总量,公众投资者的配售将遵循全程比 例确认的原则。                     21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确定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公众发售份额/全部有效公众认购份额。 某一公众投资者的获配份额=该公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份额×配售比例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投资者的获配份额按截位法取整后精确到 1 份,产 生的剩余份额按每位投资者 1 份,依次分配给认购金额最大的投资者;当认购金 额相同时,分配给认购时间最早的投资者。份额取整完成后,某一公众投资者的 最终获配份额=获配份额+取整分配份额。 份额取整完成后,获得取整分配份额的公众投资者将重新计算认购费用。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 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如果公众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公众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 众投资者的实际认购份额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投资者缴纳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三、战略配售情况 (一)参与对象 1、选择标准 本次发售的不动产基金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不动 产基金的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的符合《发售指引》规定的证券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前述机构资产管理子公司、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理财 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 战略配售。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不动产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 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但依                   22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 资者: (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 资管产品; (4)具有丰富不动产项目投资经验的不动产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 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7)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满足《基金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 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 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本次发售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考 虑投资者资质、市场情况等确定。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各战略投资者已与基金 管理人分别签署《战略投资协议》。战略投资者名单及认购数量详见“三、战略 配售情况(二)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限售期安排”。 (二)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限售期安排 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 49,000 万份,占基金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 为 7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认购数量为 14,000 万份,                     23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20%;其他战略投资者认购数量为 35,000 万份,占发      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50%。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认购      数量如下表所示。战略投资者的最终名单和认购数量以《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为      准。                            战略投资者类 占基金发售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限售期安排                              型 总量比例 (一)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1 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始权益人 20.000% 60 个月 (二)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 其他专业机 2 5.346% 12 个月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构投资者                            其他专业机 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603% 24 个月                             构投资者                            其他专业机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0.536% 24 个月                             构投资者                            其他专业机 1.337% 24 个月 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构投资者 2.410% 12 个月                            其他专业机 6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603% 24 个月                             构投资者                            其他专业机 7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069% 24 个月                             构投资者      嘉实基金基础设施稳健 1 号单一资 其他专业机 0.801% 24 个月 8      产管理计划 构投资者 0.801% 12 个月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 其他专业机 9 1.339% 24 个月      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H-8001) 构投资者      国泰海通君享睿享 5 号集合资产管 其他专业机 10 0.534% 24 个月      理计划 构投资者                            其他专业机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03% 12 个月                             构投资者                            其他专业机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71% 12 个月                             构投资者                            其他专业机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71% 12 个月                             构投资者                            其他专业机 14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43% 12 个月                             构投资者                            其他专业机 15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71% 12 个月                             构投资者 16 其他专业机 1.603% 12 个月      信澳中银元启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24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战略投资者类 占基金发售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限售期安排                              型 总量比例      划 构投资者                            其他专业机 17 信澳创益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603% 12 个月                             构投资者                            其他专业机 18 信澳中盈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673% 12 个月                            构投资者      中原信托-恒通 295 号-财富管理服 其他专业机 19 1.069% 12 个月      务信托 构投资者      兴业信托·新兴转 2 号可转债投资 其他专业机 20 1.071% 12 个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构投资者                            其他专业机 21 上信睿启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870% 12 个月                             构投资者                            其他专业机 22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139% 12 个月                             构投资者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 其他专业机 23 0.536% 12 个月      计划 构投资者      华安资产中兵财富 1 号单一资产管 其他专业机 24 1.069% 12 个月      理计划 构投资者      圆信基石(厦门)基础设施不动产 其他专业机 25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构投资者 2.143% 12 个月      伙)                            其他专业机 26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0.534% 12 个月                             构投资者                            其他专业机 27 君宜共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614% 12 个月                             构投资者      华安资产云投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其他专业机 28 1.603% 12 个月      划 构投资者      中航基金启蛰阳和 2 号单一资产管 其他专业机 29 0.536% 24 个月      理计划 构投资者          注 1:上表中承诺认购份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中      约定的承诺认购份额,战略投资者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总额将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认      购价格计算(认购款项不包含认购费用和相关税费,相关认购费用及税费(如有)由战      略投资者另行缴纳)。本基金的认购费用详见本基金相关公告。          注 2: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份额数量合计为 49,000 万份,占基金发售份额总数的比      例合计为 70.000%。上表中占基金发售总量比例数据因四舍五入保留小数产生尾差,分      项之和与合计数略有差异。          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25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书》及《询价公告》相关约定。      (三)原始权益人初始持有不动产项目权益的比例 原始权益人初始持有不动产项目权益的比例为 100%。本次发售中原始权益 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认购基金份额数量 14,000 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 比例为 20%。      (四)认购款项的缴付      1、战略投资者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参与认购,认购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5 日 9:30-17:00。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证券账户或 场外基金账户认购本基金。如选择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则在份额限售期届满 后,需将所持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方可进行交易。 战略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战略投资协议,将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 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缴款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具体认购 金额的计算详见本公告“二、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中“(十)认购费用”。      2、所有战略投资者需根据战略投资协议的规定,在募集期内全额缴纳认购 款。      3、缴款流程:      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名: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21902076410314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175      4、如战略投资者有多缴款项,基金管理人将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将多缴款 项退回。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 众投资者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6、注意事项 (1)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基                             26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使用证券账户认购的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正确填 写“华安锦江商业 REIT+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账户号”信息,未填写或填写错 误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3)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 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四、网下发售 (一)参与对象 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前述机构资产管理子 公司、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理财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 格境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 定参与不动产基金网下询价。 本次网下询价中,申报价格不低于 2.672 元/份,且同时符合基金管理人、财 务顾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为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本次提交有效报价的 网下投资者数量为 18 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 20 个,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总 和为 33,917 万份。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按照本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参与网下认 购。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请参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 报价信息统计表”。 (二)网下认购 1、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询价时所使用的账户认购本基金。 2、本次网下认购的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5 日的 9:00- 15:00。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 时公告。在参与网下发售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上交所“REITs 询价与认购系统” 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认购记录,认购记录中认购价格为 2.672 元/ 份,认购份额数量为询价时入围的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网下投资者为其参与报                          27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认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 认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认购记录为准。 3、网下投资者认购时,应当按照确定的认购价格填报 1 个认购数量,其填 报的认购数量不得低于询价阶段填报的“拟认购数量”,不得高于基金管理人、财 务顾问确定的每个配售对象认购数量上限,且不得高于网下发售份额总量。 4、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 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认购数量。 5、网下认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缴付 全额认购资金。缴纳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5 日 17:00,提醒投资者注意资金在 途时间,提前做好资金安排。此外,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证券业协会备案信息 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行负责。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提交认 购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以及以公众投资者参与认购等属于违约行为。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上述情形的,将其报价或认购行 为认定为无效并予以剔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交所及证券业协会。 (三)网下初步配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网下初始发售份额为 14,700 万份,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 发售数量的比例为 70%。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对进行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 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全程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 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全部有效网下认购份额。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该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份额×配售比例 (四)公布初步配售结果 2026 年 8 月 11 日(预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 本次配售结果。 (五)认购款项的缴付 1、网下认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证                       28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如发生配售,未获配部分认购资金将于募集 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原账户,敬请投资者留意。 2、缴款流程:网下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 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名: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21902076410314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175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以及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 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基金管 理人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3、注意事项 (1)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基 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使用证券账户认购的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正确填 写“华安锦江商业 REIT+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账户号”信息,未填写或填写错 误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3)投资者应当使用其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使用开放式基金账 户认购的需使用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                    五、公众投资者认购 (一)参与对象 公众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公众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应充分认识不动产基金的风险特征,普通投资 者在首次购买本基金时须签署风险揭示书。                          29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认购程序 1、场内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26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5 日的 9:30-11:30 和 13:00-15:00。 (2)认购手续: 1)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应使用上交所场内证券账户。已开立场内证券账户 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金,尚未开立场内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有关开设上海证券账户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2)投资者应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 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认购流程、需提交的文件等应遵循场内证 券经营机构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证券经营机 构的相关规定。 2、场外认购程序 (1)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 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 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 务确认手续。 1)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 10 万元以上): ①开户基金账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8:30—17:00(中午不休息,周 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0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②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B.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C.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D.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③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B.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C.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④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A.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19077 B.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大额支付号:105290061008 C.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310066771018000423968                               31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大额支付号:301290050828 D.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E.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020 F.光大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6510180803668818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3290000510 ⑤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是否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 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 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A.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 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B.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32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 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C.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 D.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 个工作日到本公司 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 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2)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①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 7*24 小时受理,工作日 15:00 以后交易于下一 工作日 9:30 提交。 ②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A.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站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 户和认购业务; B.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等银 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 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C.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交 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③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3)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 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 销交易中心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                      33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 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 认手续。 1)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若 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①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8: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不受理)。 ②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 位公章的复印件; C.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 复印件; D.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E.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 书原件; F.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G.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③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 料: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 印鉴; B.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C.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④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                    34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A.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19077 B.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大额支付号:105290061008 C.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大额支付号:301290050828 D.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E.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020 F.光大银行账户                               35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6510180803668818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3290000510 ⑤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是否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 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 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A.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 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B.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 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C.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 D.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 个工作日到本公司 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 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2)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 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6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截止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三)销售机构     1、本基金场内基金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 单位名单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同时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 公告。     2、场外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查询。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移动客户端:华安基金 APP     (2)其他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场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场外销售机构,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37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官网查询。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四)禁止参与公众认购的投资者 凡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 与公众投资者发售。若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同时参与公众投资者发售,则其 仍需完成网下认购部分缴款,但公众部分认购将被视为无效。 (五)其他 1、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或者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公众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场内认购的, 应当持有上交所场内证券账户;参与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应当持有开放式基金账 户/场外基金账户。投资者使用场内证券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参与证券交 易所场内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应先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后, 方可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也可在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上交所基金通平台进行 份额转让。 2、若公众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超过公众投资者的募集 上限,实行全程比例配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及募集 情况提前结束公众部分的发售,届时将另行公告。 3、公众投资者认购期间,公众投资者认购需向指定账户缴付全额认购资金。 如发生配售,未获配部分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划付 至场内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退回至投资者原账户的时间请以所 在场内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为准。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六、中止发售情况 当出现以下任意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可采取中止发售措施: 1、网下询价阶段,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份                    38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额数量;     2、出现对基金发售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以上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可采取中止发售措施,并发布 中止发售公告。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 人及财务顾问可重新启动发售。                           七、发售费用     全部投资者(包括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在缴纳认购资金 时,应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具体安排请见“二、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十) 认购费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 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如基金募集失败,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 认购款项中支付。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网址:www.huaan.com.cn                              39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财务顾问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日期:1999 年 8 月 18 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电话:95521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四)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五部分。 (五)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负责人:于文强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40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传真:021-68870311     (六)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24 层及 27-3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24 层及 27-31 层     负责人:张学兵     联系人:魏轶东、施峰、刘洪蛟     电话:010-59572288     (七)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     负责人:杨志国     联系人:刘桢     电话:021-63391166                         41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拟认购价格 拟认购数量 序号 网下机构名称 配售对象证券账户 配售对象名称 配售对象类别 备注                                                                (元) (万份)                                                     机构自营投资账 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D89018840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72 14,700 有效报价                                                        户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托 2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B887248527 -嘉信配置 1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集合信托计划 2.672 3,743 有效报价                                          划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华润信 3 B887619281 集合信托计划 2.672 3,000 有效报价          司 托·博越 2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基金公司或其资                                 鑫沅资管-宁波银行-鑫沅资产鑫 4 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B883820131 产管理子公司一 2.672 2,245 有效报价                                  梅花 51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对多专户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中信建投基金-中信银行-中信建投 5 B885052344 产管理子公司一 2.672 1,870 有效报价          公司 基金-稳益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对多专户产品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汇裕 6 B883102724 集合信托计划 2.672 1,500 有效报价          公司 系列(稳健型)集合资金信托                                                     机构自营投资账 7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D890248523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672 1,497 有效报价                                                        户                                          42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国联证券资管-兴银理财富利兴合      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民沣十八个月定期开放 3 号混合类 证券公司单一资 8 D890433165 2.672 1,123 有效报价          公司 理财产品-民生证券核心精选 12 产管理计划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工银瑞信投资-工商银行-工银瑞 基金公司或其资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 9 B884027728 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 产管理子公司一 2.672 780 有效报价          公司                                      理计划 对多专户产品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 10 B886745411 苏信托·工银理财基础设施 4 号集 集合信托计划 2.672 780 有效报价         任公司                                    合资金信托计划                                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 11 B882849865 合晟恒嘉基石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私募基金 2.672 562 有效报价         有限公司                                         金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12 B887789840 外贸信托-稳盈淳享 99 号集合资 集合信托计划 2.672 380 有效报价         有限公司                                     金信托计划                                                    机构自营投资账 1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D89057129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72 374 有效报价                                                       户                                                    机构自营投资账 1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D89075518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72 374 有效报价                                                       户      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 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 B881632427 私募基金 2.672 225 有效报价         有限公司 合晟同晖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华能信 16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B885999619 集合信托计划 2.672 190 有效报价                                  托·北诚瑞驰资金信托                                         43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 17 B885828787 限公司-凌顶兴星二号私募证券投 私募基金 2.672 187 有效报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基金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 18 B884645893 限公司-凌顶泰山六号私募证券投 私募基金 2.672 187 有效报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基金                                中信证券资管-民生银行-中信证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证券公司集合资 19 D890576604 券资管民信基础设施 1 号集合资产 2.672 100 有效报价          公司 产管理计划                                      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或其资                                诺德基金-兴业银行-诺德基金浦江 2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B887365955 产管理子公司一 2.672 100 有效报价                                 汇泓 8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对多专户产品                                         44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 2026-06-30 · 中国内地 ·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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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安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 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 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 引(试行)》(以下简称“《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 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 (试行) 》(以下简称“          《发售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募集不动产投 资信托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华安锦江封闭式商 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 战略配售”)并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词语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华安 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所定义的词语以及所列示的解 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本基金相关文件及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证照、相关协议、登记/备案材 料、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 其他相关方提交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主体向本所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说明、确认及 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基金 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 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 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本所的 文件和材料,以及该等主体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登录相关政府 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核查的结果,以 2026 年 6 月 23 日作为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 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尽职调查。 本所根据《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指引》                           《发售业务指引》等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职的精神,对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以前(但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除 外)本所律师已知悉的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于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                     -2-                                法律意见书 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各方向 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书面或口头说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 性。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 的官方网站、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承诺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果存在 与前述机构所出具的文件、说明、承诺或确认不一致的,导致本所和/或相关方受 到任何损失的,相关机构应就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战略配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以本法律意见 书所发表意见事项为限且在战略投资者为资管产品的情形下,不包括对所涉资管 产品合规性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并不具备对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 评级、现金流预测、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现金流预测、评估、 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和有关主体出具的说 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 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 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 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 一同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申报。 本法律意见书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理解,不得单独援引使用。本所未授权 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3-                                 法律意见书 本所不对相关法律的变化或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亦不会据此出具任何意 见或者建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战略投资者 包括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专业机构投资者。 其中,对于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 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参与基金份额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满足《基金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 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 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 等除外。 根据《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根据《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各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拟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认购份额占本次发售数量的比例如下:                      -4-                                         法律意见书 序号 战略投资者全称 认购份额占比 (一)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二)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346%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60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0.53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47%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603%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069% 嘉实基金基础设施稳健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603%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H- 9. 1.339%       8001) 国泰海通君享睿享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0.53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0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7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71%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43%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71% 信澳中银元启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603% 信澳创益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603% 信澳中盈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673% 中原信托-恒通 295 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1.069% 兴业信托·新兴转 2 号可转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071% 上信睿启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870%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139%                        -5-                                          法律意见书 序号 战略投资者全称 认购份额占比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0.536% 华安资产中兵财富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069%          圆信基石(厦门)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25. 2.143%          限合伙)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0.534% 君宜共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614% 华安资产云投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603% 中航基金启蛰阳和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0.536% (一) 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资管”或“原始权益人”)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锦江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4577295L        法定代表人 张羽翀         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百秀路 399 号 2207 室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物业管理,房        经营范围 地产咨询,资产管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锦江资管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6-                                      法律意见书 配售比例 根据锦江资管签署的《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 投资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锦江资管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20%。 根据《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动产项目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 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限售期安排 根据锦江资管签署的《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 投资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锦江资管已承诺,锦江资管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 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 个月;超过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原始权 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国存基金”)现行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 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存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GB969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法律意见书      备案日期 2023 年 6 月 6 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本”)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盛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5983F      法定代表人 哈尔曼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 1352 弄 11 号 1 幢 201 室      成立日期 2018 年 4 月 8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资产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国盛资本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8692),国存基金系由国盛资本管理并经基金业协会备 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 售的资格。 根据国存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存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8-                                           法律意见书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存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国存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中金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王建力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 住所              601-L4608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28 日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              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              代销金融产品。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9-                                         法律意见书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中金财富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金财富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根据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申万宏源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44445565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成立日期 2015 年 1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5,350,000 万元人民币                                - 10 -                                       法律意见书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申万宏源证券 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申万宏源证券为依法存续 的证券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 的资格。 根据申万宏源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万宏源证券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 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申万宏源证券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 11 -                                        法律意见书 (五)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国泰海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成立日期 1999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1,762,892.5829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             间介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国泰海通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国泰海通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 12 -                                          法律意见书 根据国泰海通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泰海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签署的《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 投资协议》,国泰海通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 起不少于 12 个月,部分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 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六)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深圳担保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70019325C      法定代表人 张中华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鸿荣源北站中心 B 塔 4601      成立日期 2007 年 12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1,398,788.86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              服务;从事保证担保业务,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投标担保(以上不含融资性担      经营范围 保业务);对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公司              进行投资(营业执照另行申办);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科技服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3 -                                      法律意见书              许可经营项目:无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 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 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审计报告及说明,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深圳 担保集团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深圳担保集团具 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深圳担保集团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 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担保集团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 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签署的《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之 战略投资协议》,深圳担保集团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 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七)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现行                         - 14 -                                          法律意见书 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 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N9076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17 年 5 月 18 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 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保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0UD4R 法定代表人 贾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4 日 注册资本 12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其他资金,受托或委托资金、资产管理业务,             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以管理人名义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             业务,国务院、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 15 -                                         法律意见书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中保投资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245),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系由中保投资管理并经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 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 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八) 嘉实基金基础设施稳健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基本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基础 设施稳健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础设施稳健 1 号”)                                  《资产管理计 划备案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基础设施稳健 1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嘉实基金基础设施稳健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PF04      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1 月 27 日 根据基础设施稳健 1 号计划管理人嘉实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                                - 16 -                                            法律意见书 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嘉实 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0218879J      法定代表人 经雷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嘉实 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嘉实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础 设施稳健 1 号系由嘉实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 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 格。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基础设施稳健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础 设施稳健 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                                - 17 -                                        法律意见书 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基础设施稳健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础设施稳健 1 号获得 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中的 50%自上市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剩余 50%自上市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九)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H-8001)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完 成通知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法 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 -H-8001)(以下简称“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基本情况如下: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H- 信托名称              8001)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              ZXD35S201908010017673     编码 受托人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初始登记日期 2019 年 11 月 26 日 根据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受托人上海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上海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1322022450 法定代表人 崔炳文     住所 九江路 111 号                              - 18 -                                        法律意见书      成立日期 1981 年 5 月 6 日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              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              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              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      经营范围 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              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根据上海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上海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上 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系由上海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 责任公司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 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上海信托代表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 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 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 19 -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信托代表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签署的《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 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获得本次配售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 国泰海通君享睿享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资管”)提 供的国泰海通君享睿享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享睿享 5 号”)                                      《资 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 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君享睿享 5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国泰海通君享睿享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UN08 管理人名称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3 月 27 日 根据君享睿享 5 号计划管理人国泰海通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泰 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60191968J 法定代表人 陶耿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 8 层 成立日期 2010 年 8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 -                                     法律意见书              许可项目: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经营范围 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国泰海通资管系国泰海通的全 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国泰海通资 管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631 号),国泰海通资管系 证券公司子公司。君享睿享 5 号系由国泰海通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 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享睿享 5 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君享 睿享 5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 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 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享睿享 5 号出具的承诺函,君享睿享 5 号获得本次                      - 21 -                                         法律意见书 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 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成立日期 1995 年 10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             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             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 经营范围 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             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 22 -                                         法律意见书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中信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信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二)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中信建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1703453H 法定代表人 刘成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成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2 日 注册资本 775,669.4797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23 -                                       法律意见书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中信建投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信建投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三)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 24 -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537G 法定代表人 王晟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成立日期 2007 年 1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1,093,440.2256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经营范围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银河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银河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 25 -                                           法律意见书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四)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根据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 国投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92573957K 法定代表人 王苏望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成立日期 2006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              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              自营;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为期货公司 经营范围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证券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 26 -                                                 法律意见书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国投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国投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投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投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投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投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五)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根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 首创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5892P 法定代表人 张涛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成立日期 2000 年 2 月 3 日 注册资本 273,333.38 万元人民币                               - 27 -                                      法律意见书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资产              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经营范围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首创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首创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首创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首创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首创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首创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六) 信澳中银元启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本情况                      - 28 -                                        法律意见书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澳亚基金”)提供的信澳 中银元启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银元启 6 号”)                                《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 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银元启 6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信澳中银元启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WK19 管理人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4 月 29 日 根据中银元启 6 号计划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信达 澳亚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66151P 法定代表人 方敬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住所             L1001 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5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 29 -                                         法律意见书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信达 澳亚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信达澳亚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 司,中银元启 6 号系由信达澳亚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 售的资格。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中银元启 6 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银 元启 6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 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 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中银元启 6 号出具的承诺函,中银元启 6 号获得本次 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七) 信澳创益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基本情况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提供的信澳创益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创益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创益 1 号的基本 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信澳创益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CB84      管理人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 年 7 月 31 日 根据创益 1 号计划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                                - 30 -                                        法律意见书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信达澳亚 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66151P      法定代表人 方敬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住所              L1001      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5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信达 澳亚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信达澳亚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 司,创益 1 号系由信达澳亚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 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创益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创益 1 号                               - 31 -                                        法律意见书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 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创益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创益 1 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八) 信澳中盈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本情况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提供的信澳中盈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盈 5 号”)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 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盈 5 号的基本 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信澳中盈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ML88 管理人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 年 12 月 25 日 根据中盈 5 号计划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信达澳亚 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66151P 法定代表人 方敬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住所              L1001                              - 32 -                                        法律意见书      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5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信达 澳亚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信达澳亚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 司,中盈 5 号系由信达澳亚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 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中盈 5 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盈 5 号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 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中盈 5 号出具的承诺函,中盈 5 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 33 -                                        法律意见书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九) 中原信托-恒通 295 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基本情况 根据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 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原信托-恒 通 295 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以下简称“恒通 295 号信托”)基本情况如下: 信托名称 中原信托-恒通 295 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             ZXD202512110000001794     编码 受托人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初始登记日期 2026 年 5 月 21 日 根据恒通 295 号信托受托人中原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原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169953018F 法定代表人 曹卫东     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融岛中环路 10 号 成立日期 2002 年 11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             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             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             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 经营范围             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             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配售资格                               - 34 -                                       法律意见书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根据中原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中原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恒 通 295 号信托系由中原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 司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 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原信托代表恒通 295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恒通 295 号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 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原信托代表恒通 295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恒通 295 号信托获得本次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 兴业信托·新兴转 2 号可转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基本情况 根据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 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                     - 35 -                                           法律意见书 责任公司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兴业信托·新兴转 2 号可转 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新兴转 2 号信托”)基本情况如下: 信托名称 兴业信托·新兴转 2 号可转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             ZXD202509180000003320     编码 受托人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初始登记日期 2025 年 12 月 24 日 根据新兴转 2 号信托受托人兴业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业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746388419C 法定代表人 郑志明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 32 号元洪大厦 9 层、10 层 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             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             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             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             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 经营范围             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             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 36 -                                      法律意见书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根据兴业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兴业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新 兴转 2 号信托系由兴业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 司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 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兴业信托代表新兴转 2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兴转 2 号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 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 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业信托代表新兴转 2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新兴转 2 号信托获得本次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一) 上信睿启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 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 责任公司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信睿启 1 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以下简称“睿启 1 号信托”)基本情况如下:      信托名称 上信睿启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              ZXD202604030000002664     编码                             - 37 -                                        法律意见书      受托人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初始登记日期 2026 年 5 月 6 日 根据睿启 1 号信托受托人上海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上海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1322022450      法定代表人 崔炳文       住所 九江路 111 号      成立日期 1981 年 5 月 6 日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              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              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              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      经营范围 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              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根据上海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上海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睿                               - 38 -                                        法律意见书 启 1 号信托系由上海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 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上海信托代表睿启 1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睿启 1 号 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 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上海信托代表睿启 1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睿启 1 号信托获得本次配售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二)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报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上报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736204735N 法定代表人 蒋楠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 300 号 24 层 成立日期 2002 年 2 月 1 日 注册资本 135,6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及管理,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 39 -                                      法律意见书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 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 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上报资产提供的审计报告及说明,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报资产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根据上报 资产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资产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 历。因此,上报资产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 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上报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报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上报资产出具的承诺函,上报资产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提供的兴瀚资管- 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元 18 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 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兴元 18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 40 -                                          法律意见书      产品名称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P803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 年 5 月 19 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兴瀚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32765341A      法定代表人 易勇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 65 弄 1 号三层、四层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瀚资管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并根据兴                                - 41 -                                         法律意见书 瀚资管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兴瀚资管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 兴元 18 号系由兴瀚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 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 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兴元 18 号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 号出具的承诺函,兴元 18 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 华安资产中兵财富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基本情况 根据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资产”)提供的 华安资产中兵财富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兵财富 1 号”)                                    《资产管 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兵财富 1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安资产中兵财富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GC50 管理人名称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5 月 18 日 根据中兵财富 1 号计划管理人华安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华安资产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80024263K                                - 42 -                                              法律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 杜煊君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11 号 302 部位 368 室      成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1 日      注册资本 27,87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华安资产系华安基金的全资子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华安基 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并根据华安资产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华安资产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中兵财富 1 号系由华安资产担任计 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 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安资产代表中兵财富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兵财富 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 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 43 -                                               法律意见书 根据华安资产代表中兵财富 1 号出具的承诺函,中兵财富 1 号获得本次战略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五) 圆信基石(厦门)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基本情况 根据圆信基石(厦门)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圆信基石基金”             )现行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圆 信基石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圆信基石(厦门)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基金名称             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BMF99 基金管理人名称 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 年 12 月 30 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资本”)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金圆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089939793Q 法定代表人 张小喜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 45 层 4501-4503 单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2 月 14 日 注册资本 81,080 万元人民币                                - 44 -                                       法律意见书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      经营范围              规定除外);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金圆资本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1636),圆信基石基金系由金圆资本管理并经基金业协 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 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圆信基石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圆信基石基金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 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圆信基石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圆信基石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 45 -                                          法律意见书 (二十六)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基金”)现行有效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 调查基准日,城发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094100730B 法定代表人 黄纪元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6001 房 A 单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1,250,2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城发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1234),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 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城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城发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 46 -                                             法律意见书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城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城发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七) 君宜共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本情况 根据君宜共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宜共泰基金”)现行有效的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 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君宜共泰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君宜共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VM927 基金管理人名称 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 年 6 月 2 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宜 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君宜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11793589N 法定代表人 兰坤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华润置地大厦 B 座 1705-1706 成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人民币                                - 47 -                                      法律意见书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无。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君宜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5606),君宜共泰基金系由君宜基金管理并经基金业协 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 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君宜基金代表君宜共泰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君宜共泰 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 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君宜基金代表君宜共泰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君宜共泰基金获得本次战略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 48 -                                             法律意见书 (二十八) 华安资产云投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基本情况 根据华安资产提供的华安资产云投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云投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云投 1 号的基本 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安资产云投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LC23 管理人名称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5 月 25 日 根据云投 1 号计划管理人华安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华安资产的基 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80024263K 法定代表人 杜煊君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11 号 302 部位 368 室 成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1 日 注册资本 27,87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 49 -                                     法律意见书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华安资产系华安基金的全资子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华安基 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并根据华安资产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华安资产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云投 1 号系由华安资产担任计划管 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 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安资产代表云投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云投 1 号具备 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安资产代表云投 1 号出具的承诺函,云投 1 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九) 中航基金启蛰阳和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基本情况 根据中航基金提供的中航基金启蛰阳和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启蛰阳和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启蛰 阳和 2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航基金启蛰阳和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YY78      管理人名称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0 -                                                 法律意见书      备案日期 2025 年 5 月 27 日 根据启蛰阳和 2 号计划管理人中航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航基金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06AQR31      法定代表人 杨彦伟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五一剧场南路 2 号院 1 号楼 7 层 702E      成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经营范围              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中航 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航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启蛰                                - 51 -                                   法律意见书 阳和 2 号系由中航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 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启蛰阳和 2 号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启蛰阳和 2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 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启蛰阳和 2 号出具的承诺函,启蛰阳和 2 号获得本次战略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战略配售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况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出具的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 (一)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 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投资 者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 (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 及《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52 -                                        法律意见书 (二) 锦江资管、国存基金、中金财富、申万宏源证券、国泰海通、深圳担 保集团、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基础设施稳健 1 号、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君享 睿享 5 号、中信证券、中信建投、银河证券、国投证券、首创证券、中银元启 6 号、创益 1 号、中盈 5 号、恒通 295 号信托、新兴转 2 号信托、睿启 1 号信托、 上报资产、兴元 18 号、中兵财富 1 号、圆信基石基金、城发基金、君宜共泰基 金、云投 1 号、启蛰阳和 2 号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 锦江资管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金指引》第十 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 相关规定;国存基金、中金财富、申万宏源证券、国泰海通、深圳担保集团、中 国保险投资基金、基础设施稳健 1 号、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君享睿享 5 号、 中信证券、中信建投、银河证券、国投证券、首创证券、中银元启 6 号、创益 1 号、中盈 5 号、恒通 295 号信托、新兴转 2 号信托、睿启 1 号信托、上报资产、 兴元 18 号、中兵财富 1 号、圆信基石基金、城发基金、君宜共泰基金、云投 1 号、启蛰阳和 2 号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 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 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 53 -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 2026-06-30 · 中国内地 ·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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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配售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 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基金指引》”)、                                    《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                      (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 国证券业协会《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对本基金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 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进行了审查和判断,并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 行核查。 本核查报告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战略投资者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 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且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 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 致,且嗣后提交的该等文件的原件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相关 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 名和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战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                    2 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均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不存在故意 隐瞒或重大遗漏。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 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 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战略投资者 包括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专业机构投资者。 其中,对于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 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参与基金份额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满足《基金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 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 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 等除外。 根据《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根据《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投资者概况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各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拟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认购份额占本次发售数量的比例如下:                      3 序号 战略投资者全称 认购份额占比 (一)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1 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二)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2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346% 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603%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0.536% 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47% 6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603% 7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069% 8 嘉实基金基础设施稳健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603%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H- 9 1.339%       8001) 10 国泰海通君享睿享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0.534%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03%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71%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71% 14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43% 15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71% 16 信澳中银元启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603% 17 信澳创益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603% 18 信澳中盈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673% 19 中原信托-恒通 295 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1.069% 20 兴业信托·新兴转 2 号可转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071% 21 上信睿启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870% 22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139% 23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0.536%                          4      序号 战略投资者全称 认购份额占比      24 华安资产中兵财富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069%            圆信基石(厦门)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25 2.143%            限合伙)      26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0.534%      27 君宜共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614%      28 华安资产云投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603%      29 中航基金启蛰阳和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0.536%       (二)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1. 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资管”或“原始权益人”)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 准日1,锦江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4577295L        法定代表人 张羽翀            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百秀路 399 号 2207 室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物业管理,房           经营范围 地产咨询,资产管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锦江资管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1 尽职调查基准日指 2026 年 6 月 23 日,下同                                       5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根据锦江资管签署的《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 投资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锦江资管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20%。 根据《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动产项目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 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锦江资管签署的《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 投资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锦江资管已承诺,锦江资管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 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 个月;超过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原始权 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国存基金”)现行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尽职调查 基准日,国存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GB969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6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 年 6 月 6 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本”)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 准日,国盛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5983F      法定代表人 哈尔曼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 1352 弄 11 号 1 幢 201 室      成立日期 2018 年 4 月 8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资产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通过基金业协会查询,国盛资本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编号:P1068692),国存基金系由国盛资本管理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 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存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国存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7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存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国存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金财富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王建力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 住所            601-L4608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28 日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            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            代销金融产品。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8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中金财富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金财富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申万宏源 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44445565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成立日期 2015 年 1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5,35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9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申万宏源证券 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申万宏源证券为依法存续 的证券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 的资格。 根据申万宏源证券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申万宏源证券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现行有效的营业                     10 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泰海通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成立日期 1999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1,762,892.5829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            间介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国泰海通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国泰海通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出具的承诺函,国泰海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11 根据国泰海通签署的《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 投资协议》,国泰海通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 起不少于 12 个月,部分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 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深圳担保 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70019325C      法定代表人 张中华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鸿荣源北站中心 B 塔 4601      成立日期 2007 年 12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1,398,788.86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              服务;从事保证担保业务,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投标担保(以上不含融资性担              保业务);对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公司      经营范围 进行投资(营业执照另行申办);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科技服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无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                                 12 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 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审计报告及说明,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深圳 担保集团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深圳担保集团具 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深圳担保集团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 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签署的《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之 战略投资协议》,深圳担保集团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 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现行 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通过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 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N9076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3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17 年 5 月 18 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 中保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0UD4R      法定代表人 贾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4 日      注册资本 12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其他资金,受托或委托资金、资产管理业务,              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以管理人名义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              业务,国务院、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通过基金业协会查询,中保投资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编号:P1060245),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系由中保投资管理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 的资格。                                14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嘉实基金基础设施稳健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基础 设施稳健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础设施稳健 1 号”)                                  《资产管理计 划备案证明》,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基础设施稳健 1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嘉实基金基础设施稳健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PF04 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1 月 27 日 根据基础设施稳健 1 号计划管理人嘉实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 如下: 企业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0218879J 法定代表人 经雷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15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嘉实 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嘉实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础 设施稳健 1 号系由嘉实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 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 格。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基础设施稳健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础设施稳健 1 号具备 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基础设施稳健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础设施稳健 1 号获得 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中的 50%自上市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剩余 50%自上市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16 9.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H-8001)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完 成通知书》并通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进行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 日,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H-8001)                                    (以下 简称“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基本情况如下: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H- 信托名称             8001)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             ZXD35S201908010017673     编码 受托人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初始登记日期 2019 年 11 月 26 日 根据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受托人上海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上海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1322022450 法定代表人 崔炳文     住所 九江路 111 号 成立日期 1981 年 5 月 6 日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             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             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             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 经营范围 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             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17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根据上海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上海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上 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系由上海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 责任公司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 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上海信托代表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出具的承诺函,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 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 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上海信托代表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签署的《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 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获得本次配售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国泰海通君享睿享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资管”)提 供的国泰海通君享睿享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享睿享 5 号”)                                      《资 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通过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                     18 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君享睿享 5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国泰海通君享睿享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UN08      管理人名称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3 月 27 日 根据君享睿享 5 号计划管理人国泰海通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泰海通资管的基本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60191968J      法定代表人 陶耿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 8 层      成立日期 2010 年 8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许可项目: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经营范围 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19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国泰海通资管系国泰海通的全 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国泰海通资 管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631 号),国泰海通资管系 证券公司子公司。君享睿享 5 号系由国泰海通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 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享睿享 5 号出具的承诺函,君享睿享 5 号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 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享睿享 5 号出具的承诺函,君享睿享 5 号获得本次 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信证券的基本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成立日期 1995 年 10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 万元人民币                                 20 企业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            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            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 经营范围 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            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中信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信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1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信建投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1703453H 法定代表人 刘成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成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2 日 注册资本 775,669.4797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中信建投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信建投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22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银河证券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537G 法定代表人 王晟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成立日期 2007 年 1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1,093,440.2256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经营范围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23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银河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银河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投证券的基本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92573957K 法定代表人 王苏望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成立日期 2006 年 8 月 22 日                                 24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            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            自营;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为期货公司 经营范围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证券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国投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国投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投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投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投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投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5 15.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首创证券的基本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5892P 法定代表人 张涛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成立日期 2000 年 2 月 3 日 注册资本 273,333.38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资产            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经营范围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首创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首创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首创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首创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26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首创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首创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信澳中银元启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澳亚基金”)提供的信澳 中银元启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银元启 6 号”)                                《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证明》并通过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银元启 6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信澳中银元启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WK19 管理人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4 月 29 日 根据中银元启 6 号计划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信达澳亚基金的基本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66151P 法定代表人 方敬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住所             L1001 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5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2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信达 澳亚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信达澳亚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 司,中银元启 6 号系由信达澳亚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 售的资格。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中银元启 6 号出具的承诺函,中银元启 6 号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 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中银元启 6 号出具的承诺函,中银元启 6 号获得本次 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8 17. 信澳创益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提供的信澳创益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创益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创益 1 号的基本情况 如下: 产品名称 信澳创益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CB84 管理人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 年 7 月 31 日 根据创益 1 号计划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信达澳亚基金的基本情况 如下: 企业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66151P 法定代表人 方敬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住所             L1001 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5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29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信达 澳亚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信达澳亚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 司,创益 1 号系由信达澳亚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 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创益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创益 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创益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创益 1 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信澳中盈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提供的信澳中盈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盈 5 号”)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通过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 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盈 5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信澳中盈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ML88      管理人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 年 12 月 25 日 根据中盈 5 号计划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信达澳亚基金的基本情况                                 30 如下:      企业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66151P      法定代表人 方敬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住所              L1001      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5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信达 澳亚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信达澳亚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 司,中盈 5 号系由信达澳亚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 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中盈 5 号出具的承诺函,中盈 5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1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中盈 5 号出具的承诺函,中盈 5 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中原信托-恒通 295 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 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原信托-恒通 295 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以下简称“恒通 295 号信托”)基本情况如下: 信托名称 中原信托-恒通 295 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             ZXD202512110000001794     编码 受托人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初始登记日期 2026 年 5 月 21 日 根据恒通 295 号信托受托人中原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原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169953018F 法定代表人 曹卫东     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融岛中环路 10 号 成立日期 2002 年 11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             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 经营范围 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             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             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                                32              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根据中原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中原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恒 通 295 号信托系由中原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 司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 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原信托代表恒通 295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恒通 295 号信托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 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原信托代表恒通 295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恒通 295 号信托获得本次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0. 兴业信托·新兴转 2 号可转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33 根据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 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并通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 站进行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兴业信托·新兴转 2 号可转债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新兴转 2 号信托”)基本情况如下: 信托名称 兴业信托·新兴转 2 号可转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             ZXD202509180000003320     编码 受托人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初始登记日期 2025 年 12 月 24 日 根据新兴转 2 号信托受托人兴业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业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746388419C 法定代表人 郑志明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 32 号元洪大厦 9 层、10 层 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             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             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             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             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 经营范围             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             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34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根据兴业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兴业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新 兴转 2 号信托系由兴业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 司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 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兴业信托代表新兴转 2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新兴转 2 号信托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 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业信托代表新兴转 2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新兴转 2 号信托获得本次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1. 上信睿启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 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并通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 站进行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上信睿启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 “睿启 1 号信托”)基本情况如下:      信托名称 上信睿启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5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              ZXD202604030000002664     编码      受托人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初始登记日期 2026 年 5 月 6 日 根据睿启 1 号信托受托人上海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上海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1322022450      法定代表人 崔炳文       住所 九江路 111 号      成立日期 1981 年 5 月 6 日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              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              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              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      经营范围 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              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36 根据上海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上海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睿 启 1 号信托系由上海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 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上海信托代表睿启 1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睿启 1 号信托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 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上海信托代表睿启 1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睿启 1 号信托获得本次配售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报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上报资产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736204735N 法定代表人 蒋楠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 300 号 24 层 成立日期 2002 年 2 月 1 日 注册资本 135,6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及管理,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37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 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 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上报资产提供的审计报告及说明,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报资产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根据上报 资产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资产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 历。因此,上报资产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 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上报资产出具的承诺函,上报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上报资产出具的承诺函,上报资产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提供的兴瀚资管- 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元 18 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 明》并通过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 尽职调查基准日,兴元 18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8      产品编码 SQP803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 年 5 月 19 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兴瀚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查询,兴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32765341A      法定代表人 易勇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 65 弄 1 号三层、四层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瀚资管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并根据兴 瀚资管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兴瀚资管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 兴元 18 号系由兴瀚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                                39 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 号出具的承诺函,兴元 18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 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 号出具的承诺函,兴元 18 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华安资产中兵财富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资产”)提供的 华安资产中兵财富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兵财富 1 号”)                                    《资产管 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兵财富 1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安资产中兵财富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GC50 管理人名称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5 月 18 日 根据中兵财富 1 号计划管理人华安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华安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80024263K 法定代表人 杜煊君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11 号 302 部位 368 室 成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1 日 注册资本 27,870 万元人民币                               4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华安资产系华安基金的全资子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华安基 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并根据华安资产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华安资产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中兵财富 1 号系由华安资产担任计 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 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安资产代表中兵财富 1 号出具的承诺函,中兵财富 1 号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 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安资产代表中兵财富 1 号出具的承诺函,中兵财富 1 号获得本次战略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1 25. 圆信基石(厦门)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圆信基石(厦门)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圆信基石基金”             )现行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通过基 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圆信基石基金的基 本情况如下:            圆信基石(厦门)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基金名称            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BMF99 基金管理人名称 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 年 12 月 30 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资本”)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 准日,金圆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089939793Q 法定代表人 张小喜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 45 层 4501-4503 单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2 月 14 日 注册资本 81,08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 经营范围            规定除外);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42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通过基金业协会查询,金圆资本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编号:P1001636),圆信基石基金系由金圆资本管理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 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 格。 根据圆信基石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圆信基石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圆信基石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圆信基石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基金”)现行有效 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城 发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094100730B      法定代表人 黄纪元                                   43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6001 房 A 单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1,250,2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通过基金业协会查询,城发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编号:P1001234),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 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城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城发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城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城发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君宜共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情况                              44 根据君宜共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宜共泰基金”)现行有效的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通过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 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君宜共泰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君宜共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VM927 基金管理人名称 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 年 6 月 2 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宜 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 职调查基准日,君宜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11793589N 法定代表人 兰坤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华润置地大厦 B 座 1705-1706 成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无。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45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通过基金业协会查询,君宜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编号:P1005606),君宜共泰基金系由君宜基金管理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 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 格。 根据君宜基金代表君宜共泰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君宜共泰基金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 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君宜基金代表君宜共泰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君宜共泰基金获得本次战略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华安资产云投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华安资产提供的华安资产云投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云投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云投 1 号的基本情况 如下:      产品名称 华安资产云投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LC23      管理人名称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5 月 25 日 根据云投 1 号计划管理人华安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华安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46      企业名称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80024263K      法定代表人 杜煊君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11 号 302 部位 368 室      成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1 日      注册资本 27,87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华安资产系华安基金的全资子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华安基 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并根据华安资产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华安资产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云投 1 号系由华安资产担任计划管 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 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安资产代表云投 1 号出具的承诺函,云投 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 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 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47 根据华安资产代表云投 1 号出具的承诺函,云投 1 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中航基金启蛰阳和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航基金提供的中航基金启蛰阳和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启蛰阳和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启蛰阳和 2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航基金启蛰阳和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YY78 管理人名称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 年 5 月 27 日 根据启蛰阳和 2 号计划管理人中航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航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06AQR31 法定代表人 杨彦伟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五一剧场南路 2 号院 1 号楼 7 层 702E 成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经营范围             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配售资格                               48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中航 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航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启蛰 阳和 2 号系由中航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 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启蛰阳和 2 号出具的承诺,启蛰阳和 2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 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启蛰阳和 2 号出具的承诺函,启蛰阳和 2 号获得本次战略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战略配售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况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出具的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 (一)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 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投资 者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                     49 (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四、 结论意见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适当审查,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 (一)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 及《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锦江资管、国存基金、中金财富、申万宏源证券、国泰海通、深圳担 保集团、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基础设施稳健 1 号、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君享 睿享 5 号、中信证券、中信建投、银河证券、国投证券、首创证券、中银元启 6 号、创益 1 号、中盈 5 号、恒通 295 号信托、新兴转 2 号信托、睿启 1 号信托、 上报资产、兴元 18 号、中兵财富 1 号、圆信基石基金、城发基金、君宜共泰基 金、云投 1 号、启蛰阳和 2 号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 锦江资管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金指引》第十 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 相关规定;国存基金、中金财富、申万宏源证券、国泰海通、深圳担保集团、中 国保险投资基金、基础设施稳健 1 号、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君享睿享 5 号、 中信证券、中信建投、银河证券、国投证券、首创证券、中银元启 6 号、创益 1 号、中盈 5 号、恒通 295 号信托、新兴转 2 号信托、睿启 1 号信托、上报资产、 兴元 18 号、中兵财富 1 号、圆信基石基金、城发基金、君宜共泰基金、云投 1 号、启蛰阳和 2 号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 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 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0 (四)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51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 2026-06-30 · 中国内地 ·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