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粤海水务水利REIT:银华粤海水务水利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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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银华粤海水务水利REIT:银华粤海水务水利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银华粤海水务水利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
特别提示
银华粤海水务水利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
定发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
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
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指引第 1 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
(以下简称“《审
核关注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业协
会颁布的《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不
动产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相
关规定,以及深交所有关基金发售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组织实施发售工作。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财
务顾问”)担任本基金财务顾问。
本次网下询价及网下发售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即 EIPO 平台)
实施,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不动产基金询价、定价、认购等详细
规则,请查阅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布的《发售业务指引》。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不动产基金”),发售
方式与普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有所区别,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不动产基金与
投资股票或者债券等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动产
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通过持有其全部份额取得
不动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不动产项目完全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利,以获取不动产
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
可供分配金额的 90%。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等有不同的风
险收益特征。本基金需承担投资不动产项目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以及市场制度2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环节等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基金相关的风险因素”和“不动产项目相关的风险因素”。
其中,(1)不动产基金相关的风险因素包括:“集中投资风险”“基金价
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新种类基金的投资风险和创新风险”“管理风险”
“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流动性风险”“中介机构履约风
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专项计划运作风险和账户管
理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风险”“法律与政策环
境改变的风险”“相关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不动产基金的要求或决定无法及
时有效传递的风险”“交易结构设计及条款设置存在瑕疵的风险”“基金价格波
动风险”“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风险”。
(2)不动产项目相关的风险因素包括:“政策风险”“不动产项目管理及
市场风险”“不动产项目外部管理机构的解聘及更换风险”“原始权益人及其关
联方持有份额比例较高导致的基金治理风险”“评估风险”“电站机组使用期限
的风险”“资产维修维护及资本性支出风险”“现金流预测的风险”“股东借款
带来的现金流波动风险”“运营管理机构履职风险”“意外事件、安全生产事故
及不可抗力给不动产项目造成的风险”“基金净值逐年降低甚至趋于零的风险”
“项目部分建设内容未被纳入底层资产的相关风险”
“共用资产的相关风险”
“‘电
调服从水调’排洪弃水风险”
“实际发电量与发电量预测值出现差异的风险”
“实
际年发电量超过设计年发电量的可持续性风险”“新建黄茅峡水库的相关风险”
“项目公司营业收入季节性波动及极端天气风险”“电力消纳风险”“流域内梯
级电站竞争的风险”“不动产项目电价调整及市场化交易政策变动的风险”“潮
州项目差别化上网电价政策风险”“两个细则考核净收入波动风险”“小水电清
退或重大改造风险”“许可证续期风险”“《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
延期、续签风险”“处置风险”“不动产项目经营期届满,原始权益人或其指定
关联方可能优先无偿受让项目公司股权相关的风险”
“飞来峡项目公益性资产扩、
改建,或者其他由不可抗力导致的较大额度损毁维修费相关的风险”“关联交易
风险”“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风险”。
其他风险因素包括“相关参与机构的操作及技术风险”“证券市场风险”等。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不动产基金投资风险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3
因素(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一部分”之“第三章 风险因素”),审慎作
出投资决定。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未来表现。本基金的
可供分配金额测算以及不动产项目评估结果不代表实际现金流分配或者资产实
际可交易价格。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以及有关的信息披
露文件,审慎判断相关风险,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不动产项目在评估、现金流测算等过程中,使用了较多的假设前提,这些假
设前提在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对这些假设前提进行
审慎判断。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不动产基金的投资风险,仔细研读《银华粤海水务水利
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相关风险
因素,审慎参与本次基金发售的报价。4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已于 2026 年 9 月 3 日获证监许可〔2026〕2361 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基金份额上市,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场内简称为“银华粤海水务水利 REIT”,基金代码
为“180702”。
2、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本基金网下
询价和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录入认购信息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
行,同时需向基金管理人完成网下认购缴款,方可认定为有效认购;公众投资者
可以通过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深交所会员单位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3、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 亿份,本次发售由战略
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三个部分组成。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
35,000 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70.00%。其中,原始权益人拟认购数量
为 29,000 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58.00%;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
为 6,000 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12.00%。网下发售的初始基金份额数
量为 10,500 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21.00%,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 70.00%。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 4,500
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9.00%,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
量的比例为 30.00%。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
量将根据回拨(如有)情况确定。
4、网下询价阶段,若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份
额数量总和不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 100 倍(含),则网下投资者管理
的每一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
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 5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
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若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
认购份额数量总和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 100 倍(不含),则网下投资
者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可交易的份额为其全部获配份额。网下5
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所披露的上述安排,
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在上述期间的交易
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本次询价日为 2026 年 9 月 21 日,询价区间为 2.850 元/份至 3.482 元/
份。
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网下询价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及不动产项目的详细情况,请阅读 2026 年 9 月 14 日公告的《银华粤海水
务水利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不动产基金发售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
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售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
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认购数量和未来持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视为该投资
者已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
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本基金不动产项目报告期后(2026 年 4-8 月)飞来峡项目、潮州项目发
电量合计值同比增长 11.08%;2026 年 1-8 月,飞来峡项目、潮州项目发电量合
计值累计达 64,263.34 万 kWh,同比增长 7.96%。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询价及发售的相关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保留最
终解释权。6
一、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全称:银华粤海水务水利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银华粤海水务水利 REIT
3、基金代码:180702
(二)发售方式和数量
1、本次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负责组织实施,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
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以下简
称“网下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下简称“公众投资者发售”)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2、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 亿份。基金管理人确定
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 35,000 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70.00%;
网下发售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 10,500 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21.00%;
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 4,500 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9.00%。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将根据回拨(如有)情
况确定。
(三)定价方式
本次发售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询价确定基金认购价格,具体方
式详见“三、网下询价安排”。
(四)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参与配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
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的
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 个月,超过 20%
的部分持有期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
与战略配售的,持有不动产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网下询价阶段,若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份额
数量总和不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 100 倍(含),则网下投资者管理的
每一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7
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 5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的
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若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
购份额数量总和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 100 倍(不含),则网下投资者
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可交易的份额为其全部获配份额。网下投
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所披露的上述安排,
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在上述期间的交易
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售的基
金份额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五)本次发售重要时间安排
1、发售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发售安排
1、刊登《询价公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
X-5 日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公告和文件
(2026 年 9 月 14 日,X 日为询
2、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价日)
3、网下路演
X-4 日至 X-2 日 1、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2026 年 9 月 15 日-9 月 17 日) 2、网下路演
1、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2、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
X-1 日 午 12:00 前)
(2026 年 9 月 18 日) 3、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并确认网
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信息
4、网下路演
X日
基金份额询价日,网下投资者询价时间为 9:30-15:00
(2026 年 9 月 21 日)
1、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预计 X+1 日
2、确定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
(预计 2026 年 9 月 22 日)
3、确定战略投资者最终获配金额
T-3 日前
刊登《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关于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
(预计 2026 年 9 月 24 日,T
专项核查报告、律师事务所关于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
日为募集期首日,3 个自然日
意见书
前)
基金份额募集期
T 日至 L 日
网下认购时间为:9:30-15:00
(预计 2026 年 10 月 8 日至
战略投资者认购时间为:9:30-17:00
2026 年 10 月 12 日,L 日为募
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集期结束日)
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时间:以相关销售机构规定为准8
日期 发售安排
L+1 日 决定是否回拨,确定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发售的
(预计 2026 年 10 月 13 日) 基金份额数量及配售比例,次日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中国证监会募集结果备案后,刊登《基
L+1 日之后 金合同生效公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上市条件后
尽快办理基金上市
注:1.X 日为询价日,T 日为募集期首日,L 日为募集期结束日;询价日后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发售公告》及后续公告公示的日期为准;
2.若无特别说明,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将及
时公告,修改本次发售日程;
3.若触及本公告“九、中止发售情况”约定的中止发售条款,将及时刊登《中止发售公告》;
4.如因深交所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
行询价或录入认购信息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联系;
5.如果基金管理人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
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募集期将相应延迟,届时请以《发售公告》为准。
2、本次发售的路演推介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X-5 日)至 2026 年 9 月 18
日(X-1 日)期间,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的方式进行本次发售的网下路演,或
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本次发售的网上路演。二、战略配售
(一)参与对象
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由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
他专业机构投资者组成。其中,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本基金从如下范围选择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
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
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
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9
本次初始战略配售对象中,原始权益人拟认购基金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58.00%,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合计拟认购基金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12.00%,
前述初始战略投资者的最终认购份额以《发售公告》为准。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
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除外。
(二)配售数量
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 35,000 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
为 70.00%。其中,原始权益人拟认购数量为 29,000 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
例为 58.00%;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 6,000 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
例为 12.00%。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
发售询价,并承诺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本
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四)限售期限
原始权益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
于 60 个月,超过 20%部分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基金份额持
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在限售届满后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式三方
回购等业务的,质押的战略配售取得的不动产基金份额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
该类份额的 50%,深交所另有规定除外。其他战略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不少
于 12 个月,持有期限自本基金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战略投资者拟卖
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核查情况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发
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文
件。同时聘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
见书将与《发售公告》一并披露。
(六)认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10
原始权益人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将按照网
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战略投资者可选择使用场内证券
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参与认购,如选择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则在份额限售
期届满后,需将所持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方可进行交易。
所有战略投资者需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的规定在认购期全额缴纳认购款。
本基金收取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见“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及认购费用”。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
资者缴纳的有效认购资金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七)相关承诺
募集期结束前,战略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
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应当按照《基金指引》的规定,承诺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规定的持有期限内不得进行转让、交易。三、网下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
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2、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投资者应符合《基金指引》《发售业务指引》《网
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法规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者及其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者直接管理的投资账户参与不动产
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应当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条件,并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注册。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前述机构资产管理子公司、商业银
行、政策性银行、理财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
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在
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后,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
(2)机构投资者注册网下投资者,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a)应当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经营时间、从事证券交易11
或者不动产项目投资时间均达到 2 年以上。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
资基金总规模最近 2 个季度应当均为 10 亿元以上,且近 3 年管理的私募投资基
金中至少有 1 只存续期达到 2 年以上;
(b)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
最近 12 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
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 36 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
自律管理措施 3 次以上,最近 12 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
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 12 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
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
(c)具备专业证券或者不动产基金研究定价能力,应当具有科学合理的估
值定价模型、完善的定价决策制度,能够自主作出投资决策。从事不动产基金研
究和投资的人员应当具备 2 年以上专业研究或者投资管理经验;
(d)具备必要的合规风控能力,应当依法合规展业,将参与不动产基金网
下询价和认购业务纳入整体合规风控体系,并指定专门人员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
控制。不动产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合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2 年以上金融合规
管理工作经验,并具备法律、金融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通过国家统一法
律职业资格考试;
(e)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f)具有开展不动产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独立性,能够独立开展不动
产基金研究定价、网下询价与认购业务;
(g)建立完善的参与不动产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的制度和机制,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控制、投资研究、定价决策、报价认购、通讯设备管控等制度机制;
(h)建立健全不动产基金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
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
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
(i)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本次发售网下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
在询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6 年 9 月 18 日(X-1 日)12:00 前,按照规定向中
国证券业协会完成不动产基金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在深交所开通网下发行电子12
平台 CA 证书,且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且符
合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品必须已注册为配售对象。完成上述流程的
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询价。
4、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在深交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确认拟参与网下发售的配售对象名称、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等相关信
息,同时剔除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账户,完成询价准备
的确认工作。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售网下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
行为引发的后果。
5、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
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6、投资者若参与本基金询价,即视为其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其不
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存在相
关禁止情形的主体参与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7、使用场外基金账户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若持有场内证券账户,应在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备场内证券账户。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2026 年 9 月 18 日(X-1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中金公司公募 REITs 项目投资者
平台(网址:http://reits.cicc.com.cn)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请使用
Chrome 浏览器)。如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无法上传系统,投资者可与基金管理
人、财务顾问协商确定核查资料的其他传送方式。
1、需提交的资料: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关联方
信息表(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反洗钱核查
材料;投资者账户信息表等。此外,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养老
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 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
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
件。13
2、系统提交方式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 录 中 金 公 司 公 募 REITs 项 目 投 资 者 平 台 ( 网 址 :
http://reits.cicc.com.cn),在 2026 年 9 月 18 日(X-1 日)中午 12:00 前完
成用户动态密码登录及信息报备。登录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
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
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售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
通。
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 2026
年 9 月 18 日(X-1 日)中午 12:00 前进行平台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项目列表——银华粤海水务水利 REIT——进入询价”链接
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
确的营业执照号码和正确的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点击
“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
确认,视同投资者为同意并承诺《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
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
1)有意参与本次询价且符合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网下投资
者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网下投资者承诺函》,
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投资者同意并承诺《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
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售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所有投资者均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所有投资者均须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
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需上14
传 EXCEL 版及盖章版 PDF。
4)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 投资账户、机构自营
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
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 EXCEL
版及盖章版 PDF。
5)所有拟参与本次发售的私募基金网下投资者,均应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核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本款所称私募基金,系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
伙企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
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亦需提供上述备案核查材料,
上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公司
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
产管理产品等。
6)提供配售对象的资产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 EXCEL 电子版:机构投资者须在投资者资料上传页
面上传其拟参与本次认购全部配售对象的 EXCEL 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
表》。模版下载路径:http://reits.cicc.com.cn——银华粤海水务水利 REIT
——模版下载。投资者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填写的各配售对象资产
规模将作为基金管理人判断配售对象是否超资产规模认购的依据(之一)。
机构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拟认购金额不超过
其资产规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的资产证明文件扫描件:其中,公募证券投资
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原则上应提供
询价日前第 3 个工作日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
构章);自营投资账户应提供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材料(加盖公司
公章)。证明材料中载明的资产规模需与 EXCEL 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
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一致。15
7)提供反洗钱核查材料及投资者账户信息表
模 版 下 载 路 径 : http://reits.cicc.com.cn—— 银 华 粤 海 水 务 水 利
REIT——模版下载。投资者需按照核查材料要求,按不同类型提供对应反洗钱材
料(加盖公司公章),同时需填写投资者账户信息表。以上材料需同步发送至核
查材料指定邮箱:yhreit@yhfund.com.cn。
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
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和财
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
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发售的,
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
畅通)。
3、提交时间:2026 年 9 月 18 日(X-1 日)中午 12:00 之前,投资者可修改
已提交的项目申请信息和材料;在 2026 年 9 月 18 日(X-1 日)中午 12:00 之后,
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进行修改。
4、投资者注意事项:
所有的电子文件(《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除外)提交后还需下载打印,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传方能完成本次备案。需下载签章后并上传的文
件包括:《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有)、
《网下投资者反洗钱核查材料》、《网下投资者账户信息》;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
者未按要求在 2026 年 9 月 18 日(X-1 日)中午 12:00 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
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
者报价将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安
排专人在 2026 年 9 月 14 日、2026 年 9 月 15 日、2026 年 9 月 16 日、2026 年 9
月 17 日的 9:00-12:00,13:00-17:00 及 2026 年 9 月 18 日的 9:00-12:00 接听咨
询电话,号码为 010-89620585。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16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
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根据投资者类型及实
际情况的不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信息表和
资金规模证明文件、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
单、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资管
产品的出资方为本基金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
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
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
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
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
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
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存在相关禁止情形的
主体参与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询价
1、本次网下询价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1 日(X 日)的 9:30-15:00。在上述
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
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2、本次网下询价采取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
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
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
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但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3、本次网下询价的询价区间为:2.850 元/份-3.482 元/份,任何超出询价
区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报价不得超
过 1 个,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 3 个。
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最低申报数量为 100 万份,申报数量须为 1017
万份的整数倍,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且拟认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
售对象询价日前三个工作日(X-3 日),即 2029 年 9 月 16 日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网下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不动产项目相关情况,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
原则,合理报价,不得采取串通合谋、协商报价等方式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得有
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在《发售公告》中披露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
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
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
认购价格计算的不动产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内容。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
括每个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
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6 年 9 月 18 日(X-1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
券业协会完成本基金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4)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
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或提交材料后经基金管
理人及财务顾问审核后未通过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
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及资产规模信息表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者
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9)其他网下投资者无效申报的情况。18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单元代码系办理份额登记的重要信息,
托管单元代码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份额登记或份额登记有误,请参与网下询价
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单元代码,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基金管理人、
财务顾问联系。
(五)网下投资者的违规行为及处理
1、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不动产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
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或者接受其他网下投资者的委托,
代其开展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的,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的估值定价方法、估值定价参数、相关报价
信息,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的上述信息,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就上
述信息进行协商报价的;
(5)与其他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者财务顾问等利益相关方
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以“博入围”等目的故意压低、抬高报价,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
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的;
(10)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其拟认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11)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其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认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者未足额认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19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认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
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
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2、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将对网下发售、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投
资者的资质条件,及其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资金
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参与不动产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违反上述
第 1 条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法规对其采取自律措施并在其网站公布。网
下投资者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上述第 1 条情形的,视为所在机构行为。
(六)其他要求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
分认购基金份额。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
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账户。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
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不受上述限制。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认购价格
1、网下询价报价截止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根据本公告的条件,剔
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及其对应的拟认购数量。
2、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根据所有网下投资
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
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
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若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上述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
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至少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前
五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超过的原因,以及各类网下20
投资者报价与认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理性作出投
资决策。
3、申报价格不低于确定的认购价格且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认购。
4、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在 2026 年 9 月 24 日(T-3 个自然日前)(预
计)发布的《发售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
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如有)、
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不动产项目价值及预期
收益测算等。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网下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
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认购价格确定后,将在《发售公告》中公布。本基金各类型投资
者均以该价格参与认购。具体认购方式和资金交收将在后续刊登的《发售公告》
中披露。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
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对于公众投资者,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
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场外认购费率 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参考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
场内认购费率
的场内认购费率
注:公众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不收取认购费。对于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特别地,对于公众投资者,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的每笔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按认购申请金额计算,最终实际缴纳的认购费用以最终获配份额为准进行计算,
可能存在投资者实际认购费率高于最初申请认购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投资者21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
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
3、战略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4、网下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
象认购时,应当按照确定的认购价格填报认购数量,其填报的认购数量不得低于
询价阶段填报的“拟认购数量”,且不得高于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
5、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
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公众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场内
认购每次认购份额为 1,000 份或者其整数倍;场外认购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0 元(含认购费)。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销售机构
具体认购数额限制、规则等以其各自规定为准。场内认购限额以深交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为准。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可
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
低发售数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
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
本次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 7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如有),可回拨至网下
发售。
如决定启用回拨机制,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发布公告,披露本基金回拨
机制及回拨情况。七、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22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在完成回拨机制(如有)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各类
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战略投资者配售
战略投资者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进行配售。本基金的战略
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二)网下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对进行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
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全程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
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全部有效网下认购份额。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向下取整后精确到 1 份,产生
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份额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认购份额数量相同时,产生
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
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全部有效网下认购份额等于本次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三)公众投资者配售
如本基金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数量超过本次最终公众投资者发售总量,基金
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配售。当发生末日比例确
认时,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公众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
对应的费率计算,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
费率的情形。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
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
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公众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公众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
将按照公众投资者的实际认购份额数量直接进行配售。八、投资者缴款
23
(一)投资者缴款要求
各类投资者均应当根据《发售公告》中披露的缴款方式,在募集期内认购本
基金时全额缴纳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提交认购申报后未按
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以及以公众投资者身份参与认购等属于违规行为。基金管理
人、财务顾问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上述情形的,将其报价或认购行为认定为无效
并予以剔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深交所。深交所将公开通报相关情况,并建议中
国证券业协会对该网下投资者采取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等自律管理措施。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
资者缴纳的有效认购资金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认购金额的计算及举例
1、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费用=0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
例:某战略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 500 万份,经网下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发售
价格为 1.050 元/份,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 100 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5,000,000×1.050=5,250,000.00 元
即:某战略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500 万份,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 1.050 元/份,
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 5,250,000.00 元,该笔认购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100 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2、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场内和场外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
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者最终所得基金份额为整数份。
(1)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24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
①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
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按照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对应
认购费率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
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②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
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
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 0.30%,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 100.00 元,发行价格 1.050 元/份。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100,000×0.30%/(1+0.30%)
=299.10 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0,000-299.10)
/1.050=94,953 份(按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25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94,953 份
实 际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确 认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发 行 价 格 =94,953 ×
1.050=99,700.65 元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99,700.65×0.30%=299.10 元
实 际 确 认 金 额 = 实 际 净 认 购 金 额 + 实 际 认 购 费 用 =99,700.65 +
299.10=99,999.75 元
退还投资者差额=认购金额-实际确认金额=100,000-99,999.75=0.25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
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 94,953 份,退还投资者 0.25
元。
(2)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①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发生比例配
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认购费率根据发行价
格与认购份额乘积计算出的金额来确定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②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
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固定费用=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认购费率为 0.30%,
假设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0 元,
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50×100,000×(1+0.30%)=105,315.00 元
认购费用=1.050×100,000×0.30%=315.00 元26
即 : 投 资 者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100,000 份 , 需 缴 纳 认 购 金 额
105,315.00 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0
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以最终确认的认购份额为准进行计算,可能存在投资者
实际认购费率高于最初申请认购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最终确认份额以注册登
记结果为准。
注意:上述举例中的“基金份额发行价格”,仅供举例之用,不代表本基金实
际情况。九、中止发售情况
当出现以下任意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可采取中止发售措施:
1、网下询价阶段,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份
额数量;
2、出现对基金发售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以上情形,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可采取中止发售措施,并发布中
止发售公告。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
财务顾问将可重新启动发售。十、募集失败的情形和处理安排
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出现以下任意情形之一的,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 80%;
2、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少于 2 亿元,或基金认购人数少于 1,000 人;
3、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4、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网下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 70%;
5、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如果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27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
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办理本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业务的财务顾问信
息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联系人:银华基金客服中心
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
(二)财务顾问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8962058528
0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 2026-09-14 · 中国内地 ·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