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凯德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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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凯德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华夏凯德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华夏凯德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进行公开
发售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华夏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中信证券”,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业
务)为本基金的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2022 修正)》(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以
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
规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
下专项核查报告。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
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发售业务指引》1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
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华夏凯德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及《华夏凯德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下简称“《发售公告》”)等相关文件,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关联方应当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
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共
有 47 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名单
及类型如下表所示:序 战略投资者简
战配投资者全称 战略投资者类型
号 称
CAPITALAND MALL ASIA
1 LIMITED (凯德商用产业有 CMA 原始权益人
限公司)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3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4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宏源汇智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中金财富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7 青岛国信海天中心建设有限公 青岛国信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2
序 战略投资者简
战配投资者全称 战略投资者类型
号 称
司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证券资管观沙岭 1 号单一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8 观沙岭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证券资管信树 1 号集合资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9 信树 1 号
产管理计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证券星云 92 号集合资产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10 星云 92 号
管理计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证券资管 REITs 精选 1 号 REITs 精选 1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1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号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证券资管中航睿驰 1 号单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12 睿驰 1 号
一资产管理计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证券资管中航睿驰 2 号单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13 睿驰 2 号
一资产管理计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1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1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招商基金长盈基础资产 1 号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17 长盈 1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诚信托-汇萃 5 号集合资金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18 汇萃 5 号
信托计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19 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 红宝石信托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H-8001)
上信睿启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20 睿启 1 号
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2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红塔证券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广州城发合凡股权投资合伙企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22 广州城发
业(有限合伙)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23 广州林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广州林发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3
序 战略投资者简
战配投资者全称 战略投资者类型
号 称
(有限合伙)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24 兴元 18 号
管理计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华润信托•基础设施瑞驰 9 号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25 瑞驰 9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26 华能信托•北诚瑞驰资金信托 北诚瑞驰信托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兴业信托•新兴转 2 号可转债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27 新兴转 2 号
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兴业信托•兴业元泰 12 号集合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28 元泰 12 号
资金信托计划 C 款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2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30 中保投资
伙)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信澳中盈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31 中盈 5 号
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32 弘毅投资
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泰海通私客睿享 FOF2 号单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33 私客 2 号
一资产管理计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泰海通君得睿享 FOF7 号单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34 君得 7 号
一资产管理计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华夏基金紫金 1 号单一资产管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35 紫金 1 号
理计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3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3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38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扬州合凡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39 扬州合凡
业(有限合伙)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4
序 战略投资者简
战配投资者全称 战略投资者类型
号 称
广州合凡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40 广州合凡
业(有限合伙)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嘉实资本乾元 8 号固收单一资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41 乾元 8 号
产管理计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嘉实资本乾元 10 号固收单一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42 乾元 10 号
资产管理计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4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双城前锋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44 双城前锋 3 号
金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海通期货海享海鑫 1 号集合资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45 海鑫 1 号
产管理计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海通期货海享双周盈 1 号集合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46 双周盈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合晟清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47 合晟清泉 2 号
金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一) CMA
1 基本情况
根据 CMA 提供的《Business Profile》,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CAPITALAND MALL ASIA LIMITED
机构识别号码(UEN) 200413169H
成立日期 2004 年 10 月 12 日
企业状态 存续公司
168 ROBINSON ROAD, #30-01, CAPITAL TOWER, SINGAPORE
注册办公地址
068912根据由境外律师 Allen&Gledhill LLP 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本次发
行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下称“《境外法律意见书》”),受限于《境外法律意
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境外律师认为:CMA 为在新加坡设立且有
效存续的公司。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CMA 为主要原始权益人,其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5
3 战略配售比例根据《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
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根据
CMA 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CMA 参与本基金份额战略配
售的比例为本次战略配售基金发售总额的 20%。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
的比例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1的规定。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2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 CMA 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 CMA 出具的承诺
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CMA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
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二)中信证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营业期限 1995-10-25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一般经营项目是: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证
经营范围 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1 [《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应当满足《基金
指引》《商业不动产基金公告》等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
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
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 个月,超过 20%
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不动产项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原则上还应当单独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
定。
2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实施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
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6
许可证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3,中信证券为合法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 战略配售资格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中信证券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证券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三)国泰海通
1 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海通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注册资本 1762892.5829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营业期限 1999-08-18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
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国泰海通为合法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 战略配售资格
3 指 2026 年 9 月 17 日,下同。
7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国泰海通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根据国泰海通出具的承诺函,国泰海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泰海通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国泰海通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泰海通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四)宏源汇智
1 基本信息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93896534X
法定代表人 林彦旭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 2012-03-27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4 房间(3 号楼 104 房间)
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1、未
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
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
经营范围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宏源汇智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规模说明函》,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宏源汇智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
元。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宏源汇智具备 28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宏源汇智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宏源汇智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宏源汇智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中金财富
1 基本信息
根据中金财富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王建力
注册资本 717306.628166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 2005-09-28 至 无固定期限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住所
L4601-L4608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
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
经营范围
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
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中金财富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中金财富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金财富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9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金财富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申万宏源
1 基本信息
根据申万宏源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44445565
法定代表人 张剑
注册资本 53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 2015-01-16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申万宏源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申万宏源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申万宏源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申万宏源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10
根据申万宏源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申万宏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青岛国信
1 基本信息
根据青岛国信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青岛国信海天中心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208141508XT
法定代表人 武琳琳
注册资本 4815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 2013-11-06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 48 号海天中心 T2 写字楼 8 层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第二类增值电信
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建
筑装饰材料销售;房地产咨询;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停
车场服务;文具用品零售;玩具销售;日用品销售;金银制品销
经营范围
售;摄影扩印服务;休闲观光活动;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
广告制作;住房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
济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青岛国信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青岛国信提供的财务报表和《资产规模说明函》,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青岛国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
元。根据青岛国信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青岛国信具备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青岛国信出具的承诺函,青岛国信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11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青岛国信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青岛国信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青岛国信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观沙岭 1 号
观沙岭 1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中信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券资管”)。
1 管理人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CAQF836T
法定代表人 杨冰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 2023-03-01 至 无固定期限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 号院 2 号楼 1 至 16 层 01 内六层 1-288
住所
室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经营范围
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中信证券资管为合
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中信证券资管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观沙岭 1 号为经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编码为 SBJU01,备案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5
12
日)。根据中信证券资管代观沙岭 1 号出具的承诺函,观沙岭 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
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观沙岭 1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代观沙岭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
观沙岭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信树 1 号
信树 1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中信证券资管。
1 管理人情况
详见本核查报告“观沙岭 1 号”中“管理人情况”。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
官网查询,信树 1 号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编码为 SATU59,
备案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7 日)。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代信树 1 号出具的承诺函,信树 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信树 1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代信树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
信树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13
(十)星云 92 号星云 92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中信证券资
管。
1 管理人情况
详见本核查报告“观沙岭 1 号”中“管理人情况”。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
官网查询,星云 92 号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编码为 SACQ97,
备案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4 日)。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代星云 92 号出具的承诺函,星云 92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星云 92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代星云 92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
星云 92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REITs 精选 1 号
REITs 精选 1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中信证
券资管。
1 管理人情况
详见本核查报告“观沙岭 1 号”中“管理人情况”。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
官网查询,REITs 精选 1 号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编码为
SBJM70,备案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
14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代 REITs 精选 1 号出具的承诺函,REITs 精选 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REITs 精选 1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
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代 REITs 精选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
认为,REITs 精选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睿驰 1 号
睿驰 1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中信证券资管。
1 管理人情况
详见本核查报告“观沙岭 1 号”中“管理人情况”。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睿驰 1 号为经基金业
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编码为 SBAT26,备案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3 日)。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代睿驰 1 号出具的承诺函,睿驰 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睿驰 1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代睿驰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
睿驰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十三)睿驰 2 号
睿驰 2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中信证券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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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人情况详见本核查报告“观沙岭 1 号”中“管理人情况”。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睿驰 2 号为经基金业
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编码为 SBRL45,备案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1
日)。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代睿驰 2 号出具的承诺函,睿驰 2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睿驰 2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代睿驰 2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
睿驰 2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十四)华泰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华泰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04041011J
法定代表人 王会清
注册资本 902686.3786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营业期限 1991-04-09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证
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华泰证券为合法存
16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 战略配售资格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华泰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华泰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泰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泰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
查
根据华泰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泰证券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五)东北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东北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000664275090B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注册资本 234045.2915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营业期限 2010-12-01 至 2042-07-17
住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
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东北证券为合法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17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东北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11 月 25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东北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东北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东北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东北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东北证券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六)中信建投
1 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建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1703453H
法定代表人 刘成
注册资本 775669.4797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营业期限 2005-11-02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
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中信建投为合法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中信建投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6 月 6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18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建投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建投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七)长盈 1 号
长盈 1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下称“招商基金”)。
1 管理人情况
根据招商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093625X4
法定代表人 王颖
注册资本 13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2002-12-27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
经营范围 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招商基金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招商基金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6 年 1 月 4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商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长盈 1 号为经基金业协会
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编码为 SAYY76,备案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
19
根据招商基金代长盈 1 号出具的承诺函,长盈 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长盈 1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商基金代长盈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长盈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十八)汇萃 5 号
汇萃 5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中诚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下称“中诚信托”)。
1 受托人情况
根据中诚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219626L
法定代表人 王会妙
注册资本 485000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1995-11-20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 2 号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
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
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
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
经营范围 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中诚信托为合法存
20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中诚信托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
管局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诚信托提供的《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汇萃 5 号为于中国信托
登记有限公司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
根据中诚信托代汇萃 5 号出具的承诺函,汇萃 5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
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汇萃 5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诚信托代汇萃 5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汇萃
5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十九)红宝石信托
红宝石信托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信托”)。
1 受托人情况
根据上海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1322022450
法定代表人 崔炳文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1981-05-06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九江路 111 号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
经营范围 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
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21
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
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
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上海信托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上海信托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监管局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上海信托提供的《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红宝石信托为
于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
根据上海信托代红宝石信托出具的承诺函,红宝石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红宝石信托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上海信托代红宝石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红
宝石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睿启 1 号
睿启 1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上海信托。
1 受托人情况
详见本核查报告“红宝石信托”中“受托人情况”。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上海信托提供的《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睿启 1 号为于中国信托
登记有限公司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
根据上海信托代睿启 1 号出具的承诺函,睿启 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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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睿启 1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上海信托代睿启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睿启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二十一)红塔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红塔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000734309760N
法定代表人 景峰
注册资本 469323.3706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营业期限 2002-01-31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
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
经营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
品业务。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红塔证券为合法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红塔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6 年 1 月 8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红塔证券出具的承诺函,红塔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红塔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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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红塔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红塔证券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二)广州城发
广州城发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广州市城发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城发管理”)。
1 管理人情况
根据城发管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094100730B
法定代表人 黄纪元
注册资本 12502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营业期限 2014-03-19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6001 房 A 单元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城发管理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城发管理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
查询,其为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1234,登记时
间为 2014 年 4 月 23 日)。
2 基本信息
根据城发管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州城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广州城发合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MAK3CY8L7Q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
执行事务合伙人
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000 万元24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 2025-12-30 至 2035-12-30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 5 号 501 房 L509B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广州城发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城发管理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
查询,广州城发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BNP10,备案时
间为 2026 年 2 月 5 日)。
根据广州城发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城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广州城发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广州城发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广州城发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三)广州林发
广州林发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广州城发广瑞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广瑞管理”)。
1 管理人情况
根据广瑞管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广州城发广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04300168R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7007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 2014-06-09 至 2064-06-0525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6001 房 B 单元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
经营范围 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
从事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广瑞管理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广瑞管理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
查询,其为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0749,登记时
间为 2017 年 1 月 4 日)。
2 基本信息
根据广瑞管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州林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广州林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FF728Y
广州国寿城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现名称: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城发广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出资额 6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 2016-10-24 至 2036-10-24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406 房(部位:46 号)
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
经营范围
管理部门核发批文为准)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广州林发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广瑞管理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
查询,广州林发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JM389,备案时
间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
根据广州林发出具的承诺函,广州林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广州林发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26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广州林发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广州林发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四)兴元 18 号
兴元 18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上海兴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兴瀚资管”)。
1 管理人情况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32765341A
法定代表人 易勇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 2015-02-16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 65 弄 1 号三层、四层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兴瀚资管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兴瀚资管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
查询,兴元 18 号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编码为 SQP803,备
案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
根据兴瀚资管代兴元 18 号出具的承诺函,兴元 18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
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兴元 18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27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兴瀚资管代兴元 18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兴
元 18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五)瑞驰 9 号
瑞驰 9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华润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下称“华润信托”)。
1 受托人情况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1759713
法定代表人 胡昊
注册资本 11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1982-08-24 至 2032-08-24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10-12 层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
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
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
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
经营范围 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
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
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
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华润信托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华润信托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
管局于 2026 年 4 月 1 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瑞驰 9 号为于中国信托
28
登记有限公司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根据华润信托代瑞驰 9 号出具的承诺函,瑞驰 9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
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瑞驰 9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华润信托代瑞驰 9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瑞驰
9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二十六)北诚瑞驰信托
北诚瑞驰信托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华能贵诚
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华能信托”)。
1 受托人情况
根据华能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214413134U
法定代表人 孙磊
注册资本 619455.7406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2002-09-29 至 无固定期限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 55 号贵州金融城 1 期商务区 10
住所
号楼 23.24 层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
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
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
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
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
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
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
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
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29
拆借;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以固有资产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股指期货交易(基础类)业务(非以投机为
目的);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华能信托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华能信托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
管局于 2026 年 1 月 8 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能信托提供的《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北诚
瑞驰信托为于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
根据华能信托代北诚瑞驰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北诚瑞驰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
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北诚瑞驰信托为《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
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华能信托代北诚瑞驰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
北诚瑞驰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七)新兴转 2 号
新兴转 2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兴业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下称“兴业信托”)。
1 受托人情况
根据兴业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746388419C
法定代表人 郑志明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2003-03-18 至 2053-03-1730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 32 号元洪大厦 9 层、10 层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
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
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
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
经营范围
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
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兴业信托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兴业信托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附件监
管局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兴业信托提供的《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新兴转 2 号为于中国信
托登记有限公司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
根据兴业信托代新兴转 2 号出具的承诺函,新兴转 2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新兴转 2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兴业信托代新兴转 2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新
兴转 2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八)元泰 12 号
元泰 12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兴业信托。
1 受托人情况
详见本核查报告“新兴转 2 号”中“受托人情况”。
31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根据兴业信托提供的《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元泰 12 号为于中国信托
登记有限公司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
根据兴业信托代元泰 12 号出具的承诺函,元泰 12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
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元泰 12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兴业信托代元泰 12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元
泰 12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九)银河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银河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537G
法定代表人 王晟
注册资本 1093440.2256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营业期限 2007-01-26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银河证券为合法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32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银河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9 月 1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银河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银河证券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中保投资
中保投资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下称“中保投公司”)。
1 管理人情况
根据中保投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0UD4R
法定代表人 贾飙
注册资本 12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2015-12-04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其他资金,受托或委托资金、资产管理业务,
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以管理人名义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
经营范围
金业务,国务院、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中保投公司为合法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保投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
网查询,其为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0245,登记
33
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30 日)。2 基本信息
根据中保投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保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 12193847.8071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 2016-02-06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中保投资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
网查询,中保投资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N9076,备案
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根据中保投资出具的承诺函,中保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保投资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
查
根据中保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保投资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一)中盈 5 号
中盈 5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信达澳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信达澳亚”)。
34
1 管理人情况根据信达澳亚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66151P
法定代表人 方敬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营业期限 2006-06-05 至 5000-01-01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住所
L1001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信达澳亚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信达澳亚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信达澳亚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
查询,中盈 5 号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编码为 SBML88,备
案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
根据信达澳亚代中盈 5 号出具的承诺函,中盈 5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
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盈 5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信达澳亚代中盈 5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盈
5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三十二)弘毅投资
35
弘毅投资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弘毅管理”)。
1 管理人情况
根据弘毅管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6737215586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弘毅企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出资额 151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 2008-04-14 至 2050-04-13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 8 号海盈公寓 1209 室
许可项目: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经营范围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弘毅管理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弘毅管理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
查询,其为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0283,登记时
间为 2014 年 3 月 25 日)。
2 基本信息
根据弘毅管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弘毅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E8E2BJ7X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弘毅企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出资额 501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 2024-12-25 至 无固定期限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新金融
住所 大厦)滨海基金小镇-20 层-R8 房间(天津融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托管第 0347 号)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经营范围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
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36
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弘毅投资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弘毅管理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
查询,弘毅投资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ASN22,备案时
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弘毅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弘毅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弘毅投资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
查
根据弘毅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弘毅投资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三)私客 2 号
私客 2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上海国泰海通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国泰海通资管”)。
1 管理人情况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60191968J
法定代表人 陶耿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 2010-08-27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 8 层
许可项目: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37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国泰海通资管为合
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国泰海通资管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私客 2 号为经基金业
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编码为 SBQW39,备案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30
日)。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私客 2 号出具的承诺函,私客 2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私客 2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私客 2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
私客 2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四)君得 7 号
君得 7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国泰海通资管。
1 管理人情况
详见本核查报告“私客 2 号”中“管理人情况”。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君得 7 号为经基金业
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编码为 SAFJ54,备案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君得 7 号出具的承诺函,君得 7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38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君得 7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君得 7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
君得 7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五)紫金 1 号
紫金 1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华夏基金。
1 管理人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6940653
法定代表人 邹迎光
注册资本 238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营业期限 1998-04-09 至 2098-04-08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
经营范围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华夏基金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华夏基金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紫金 1 号为经基金业协会
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编码为 SAEX46,备案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根据华夏基金代紫金 1 号出具的承诺函,紫金 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
39
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紫金 1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华夏基金代紫金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紫金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三十六)中航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中航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7419861533
法定代表人 戚侠
注册资本 732808.05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2002-10-08 至 无固定期限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住所
A 栋 41 层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
经营范围 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
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中航证券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中航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航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航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40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航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航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航证券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七)长城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长城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431912U
法定代表人 王军
注册资本 403442.6956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营业期限 1996-05-02 至 5000-01-01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无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
经营范围 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长城证券为合法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长城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长城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长城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长城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1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根据长城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长城证券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八)华福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华福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8143546X
法定代表人 黄德良
注册资本 449121.5168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营业期限 1988-06-09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华福证券为合法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华福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华福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福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福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华福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福证券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2
(三十九)扬州合凡扬州合凡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合凡(广州)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合凡管理”)。
1 管理人情况
根据合凡管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R4PA3G
法定代表人 姜海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 2017-07-28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 79 号 2110 房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合凡管理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合凡管理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
查询,其为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7865,登记时
间为 2018 年 4 月 2 日)。
2 基本信息
根据合凡管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扬州合凡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扬州合凡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11MAKBWQWE7Q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5001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 2026-04-15 至 无固定期限
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北街道上方寺路 1 号
住所
官河商务中心 C 栋 22 室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扬州合凡为合法存
43
续的有限合伙企业。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合凡管理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
查询,扬州合凡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AAR16,备案时
间为 2026 年 4 月 30 日)。
根据扬州合凡出具的承诺函,扬州合凡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扬州合凡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扬州合凡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扬州合凡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广州合凡
广州合凡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合凡管理。
1 管理人情况
详见本核查报告“扬州合凡”中“管理人情况”。
2 基本信息
根据合凡管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州合凡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广州合凡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MAE4MJUGXB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4812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 2024-11-07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 79 号 B1 座 2110 房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
经营范围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广州合凡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44
3 战略配售资格根据合凡管理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
查询,广州合凡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ATW55,备案时
间为 2025 年 2 月 12 日)。
根据广州合凡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合凡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广州合凡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广州合凡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广州合凡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一)乾元 8 号
乾元 8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嘉实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下称“嘉实资本”)。
1 管理人情况
根据嘉实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573526218
法定代表人 张敏
注册资本 54161.07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营业期限 2014-04-02 至 2044-04-01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1 号 301 室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
经营范围
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于 2014 年 4 月 2 日由内资企业转为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45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嘉实资本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嘉实资本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嘉实资本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乾元 8 号为经基金业协会
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编码为 SQU660,备案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
根据嘉实资本代乾元 8 号出具的承诺函,乾元 8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
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乾元 8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嘉实资本代乾元 8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乾元
8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四十二)乾元 10 号
乾元 10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嘉实资本。
1 管理人情况
详见本核查报告“乾元 8 号”中“管理人情况”。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嘉实资本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乾元 10 号为经基金业协会
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编码为 STA820,备案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6 日)。
根据嘉实资本代乾元 10 号出具的承诺函,乾元 10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
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乾元 10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46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嘉实资本代乾元 10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乾
元 10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三)财通证券
1 基本信息
根据财通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519241679
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
注册资本 464373.008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营业期限 2003-06-11 至 9999-12-31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
经营范围 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财通证券为合法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财通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财通证券出具的承诺函,财通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财通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财通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财通证券参与本
47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四十四)双城前锋 3 号
双城前锋 3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上海双城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双城管理”)。
1 管理人情况
根据双城管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双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9395619456D
法定代表人 黄晓路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 2014-08-18 至 2034-08-17
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 629 号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 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双城管理为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双城管理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
查询,双城管理为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6603,
登记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22 日)。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双城管理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
查询,双城前锋 3 号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XQ617,备
案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3 日)。
根据双城管理代双城前锋 3 号出具的承诺函,双城前锋 3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
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双城前锋 3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
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8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根据双城管理代双城前锋 3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
双城前锋 3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五)海鑫 1 号
海鑫 1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海通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海通期货”)。
1 管理人情况
根据海通期货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1103596
法定代表人 吴红松
注册资本 130150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营业期限 1993-03-18 至 无固定期限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第 5 层、第 11 层 02-
住所
04 单元、第 12 层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
经营范围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海通期货为合法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海通期货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4 月 7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海通期货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
查询,海鑫 1 号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编码为 SABU32,备
案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 日)。
根据海通期货代海鑫 1 号出具的承诺函,海鑫 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
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49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海鑫 1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海通期货代海鑫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海鑫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四十六)双周盈 1 号
双周盈 1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海通期货。
1 管理人情况
详见本核查报告“海鑫 1 号”中“管理人情况”。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海通期货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
查询,双周盈 1 号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编码为 SB6743,
备案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9 日)。
根据海通期货代双周盈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双周盈 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双周盈 1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海通期货代双周盈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双
周盈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七)合晟清泉 2 号
合晟清泉 2 号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人为上海合晟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晟管理”)。
50
1 管理人情况根据合晟管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08232876
法定代表人 胡远川
注册资本 2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 2011-03-28 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29 号 21 层 2104 室
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网络核查日,合晟管理为合法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合晟管理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
查询,其为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0450,登记时
间为 2014 年 3 月 17 日)。
2 基本信息及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合晟管理提供的资料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官网
查询,合晟清泉 2 号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GV580,备
案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2 日)。
根据合晟管理代合晟清泉 2 号出具的承诺函,合晟清泉 2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
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合晟清泉 2 号为《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
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合晟管理代合晟清泉 2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
合晟清泉 2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限售期安排
51
根据 CMA 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 CMA 出具的承诺函,CMA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后,CMA 和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通过战略配售持
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 个月,
超过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根据各专业机构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
函,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
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原始权益人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获配份额的限售期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业务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律师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本基金战略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业务
指引》《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各战略投资者具备相应的资格且本
次战略配售获配份额的限售期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业务办法》的相关
规定。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利用机构地位影响谋取投资机会的情形。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华夏基金和中信证券认为:
-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
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中信证券、国泰海通、宏源汇智、中金财富、申万宏源、青岛国信、观
沙岭 1 号、信树 1 号、星云 92 号、REITs 精选 1 号、睿驰 1 号、睿驰 2 号、华
泰证券、东北证券、中信建投、长盈 1 号、汇萃 5 号、红宝石信托、睿启 1 号、
红塔证券、广州城发、广州林发、兴元 18 号、瑞驰 9 号、北诚瑞驰信托、新兴
转 2 号、元泰 12 号、银河证券、中保投资、中盈 5 号、弘毅投资、私客 2 号、
君得 7 号、紫金 1 号、中航证券、长城证券、华福证券、扬州合凡、广州合凡、
52
乾元 8 号、乾元 10 号、财通证券、双城前锋 3 号、海鑫 1 号、双周盈 1 号、合晟清泉 2 号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
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 CMA 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
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
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国泰海通、宏源汇智、中金财富、申万宏源、青岛国信、
观沙岭 1 号、信树 1 号、星云 92 号、REITs 精选 1 号、睿驰 1 号、睿驰 2 号、
华泰证券、东北证券、中信建投、长盈 1 号、汇萃 5 号、红宝石信托、睿启 1 号、
红塔证券、广州城发、广州林发、兴元 18 号、瑞驰 9 号、北诚瑞驰信托、新兴
转 2 号、元泰 12 号、银河证券、中保投资、中盈 5 号、弘毅投资、私客 2 号、
君得 7 号、紫金 1 号、中航证券、长城证券、华福证券、扬州合凡、广州合凡、
乾元 8 号、乾元 10 号、财通证券、双城前锋 3 号、海鑫 1 号、双周盈 1 号、合
晟清泉 2 号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
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
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 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战略投资者利用机构地位影响谋取投资机会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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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 2026-09-29 · 中国内地 ·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