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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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安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
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
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
引(试行)》(以下简称“《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
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
(试行)
》(以下简称“
《发售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募集不动产投
资信托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华安锦江封闭式商
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
战略配售”)并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1-
法律意见书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词语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华安
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所定义的词语以及所列示的解
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本基金相关文件及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证照、相关协议、登记/备案材
料、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
其他相关方提交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主体向本所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说明、确认及
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基金
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
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
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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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本所的
文件和材料,以及该等主体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登录相关政府
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核查的结果,以 2026 年 6 月 23 日作为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
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尽职调查。 -
本所根据《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指引》
《发售业务指引》等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职的精神,对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以前(但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除
外)本所律师已知悉的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于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
-2-
法律意见书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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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各方向
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书面或口头说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
性。 -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
的官方网站、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承诺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果存在
与前述机构所出具的文件、说明、承诺或确认不一致的,导致本所和/或相关方受
到任何损失的,相关机构应就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本所仅就与本次战略配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以本法律意见
书所发表意见事项为限且在战略投资者为资管产品的情形下,不包括对所涉资管
产品合规性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并不具备对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
评级、现金流预测、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现金流预测、评估、
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和有关主体出具的说
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
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
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
义务。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于其他目的。 -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
一同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申报。 -
本法律意见书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理解,不得单独援引使用。本所未授权
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3-
法律意见书- 本所不对相关法律的变化或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亦不会据此出具任何意
见或者建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战略投资者
包括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专业机构投资者。
其中,对于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
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参与基金份额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满足《基金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
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
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
等除外。根据《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根据《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 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各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拟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认购份额占本次发售数量的比例如下:-4-
法律意见书序号 战略投资者全称 认购份额占比
(一)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 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二)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346%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603%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0.536%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47%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603%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069%
-
嘉实基金基础设施稳健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603%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H-
9. 1.339%
8001)-
国泰海通君享睿享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0.534%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03%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71%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71%
-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43%
-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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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澳中银元启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603%
-
信澳创益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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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澳中盈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673%
-
中原信托-恒通 295 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1.069%
-
兴业信托·新兴转 2 号可转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071%
-
上信睿启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870%
-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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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序号 战略投资者全称 认购份额占比
-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0.536% -
华安资产中兵财富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069%
圆信基石(厦门)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25. 2.143%
限合伙)-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0.534% -
君宜共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614% -
华安资产云投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603% -
中航基金启蛰阳和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0.536%
(一) 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资管”或“原始权益人”)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锦江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4577295L
法定代表人 张羽翀
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百秀路 399 号 2207 室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物业管理,房
经营范围 地产咨询,资产管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锦江资管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6-
法律意见书- 配售比例
根据锦江资管签署的《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
投资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锦江资管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20%。根据《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动产项目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
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限售期安排
根据锦江资管签署的《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
投资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锦江资管已承诺,锦江资管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
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 个月;超过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原始权
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二)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国存基金”)现行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
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存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基金名称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GB969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法律意见书备案日期 2023 年 6 月 6 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本”)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盛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5983F
法定代表人 哈尔曼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 1352 弄 11 号 1 幢 201 室
成立日期 2018 年 4 月 8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资产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国盛资本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8692),国存基金系由国盛资本管理并经基金业协会备
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
售的资格。根据国存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存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8-
法律意见书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存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国存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三)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中金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王建力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
住所
601-L4608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28 日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
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
代销金融产品。-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9-
法律意见书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中金财富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金财富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四)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根据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申万宏源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44445565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成立日期 2015 年 1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5,350,000 万元人民币
- 10 -
法律意见书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申万宏源证券
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申万宏源证券为依法存续
的证券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
的资格。根据申万宏源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万宏源证券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
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申万宏源证券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11 -
法律意见书(五)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国泰海通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成立日期 1999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1,762,892.5829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
间介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国泰海通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国泰海通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12 -
法律意见书根据国泰海通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泰海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签署的《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
投资协议》,国泰海通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
起不少于 12 个月,部分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
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六)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深圳担保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70019325C
法定代表人 张中华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鸿荣源北站中心 B 塔 4601
成立日期 2007 年 12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1,398,788.86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
服务;从事保证担保业务,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投标担保(以上不含融资性担
经营范围 保业务);对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公司
进行投资(营业执照另行申办);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科技服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 -
法律意见书许可经营项目:无
-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
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
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审计报告及说明,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深圳
担保集团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深圳担保集团具
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深圳担保集团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
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担保集团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
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签署的《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之
战略投资协议》,深圳担保集团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
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七)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现行- 14 -
法律意见书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
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基金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N9076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17 年 5 月 18 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
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保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0UD4R
法定代表人 贾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4 日
注册资本 12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其他资金,受托或委托资金、资产管理业务,
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以管理人名义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
业务,国务院、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15 -
法律意见书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中保投资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245),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系由中保投资管理并经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
金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
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八) 嘉实基金基础设施稳健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基本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基础
设施稳健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础设施稳健 1 号”)
《资产管理计
划备案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基础设施稳健 1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产品名称 嘉实基金基础设施稳健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PF04
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1 月 27 日
根据基础设施稳健 1 号计划管理人嘉实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
- 16 -
法律意见书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嘉实
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0218879J
法定代表人 经雷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嘉实
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嘉实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础
设施稳健 1 号系由嘉实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
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
格。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基础设施稳健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础
设施稳健 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 17 -
法律意见书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基础设施稳健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基础设施稳健 1 号获得
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中的 50%自上市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剩余
50%自上市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九)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H-8001)
-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完
成通知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法
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
-H-8001)(以下简称“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基本情况如下: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H-
信托名称
8001)信托登记系统产品
ZXD35S201908010017673
编码受托人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初始登记日期 2019 年 11 月 26 日
根据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受托人上海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上海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1322022450
法定代表人 崔炳文
住所 九江路 111 号
- 18 -
法律意见书成立日期 1981 年 5 月 6 日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
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
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
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
经营范围 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
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根据上海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上海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上
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系由上海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
责任公司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
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上海信托代表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
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
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 19 -
法律意见书根据上海信托代表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签署的《关于华安锦江封闭式商
业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 获得本次配售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十) 国泰海通君享睿享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资管”)提
供的国泰海通君享睿享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享睿享 5 号”)
《资
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
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君享睿享 5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产品名称 国泰海通君享睿享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UN08
管理人名称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3 月 27 日
根据君享睿享 5 号计划管理人国泰海通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泰
海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60191968J
法定代表人 陶耿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 8 层
成立日期 2010 年 8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 -
法律意见书许可项目: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经营范围 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国泰海通资管系国泰海通的全
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国泰海通资
管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631 号),国泰海通资管系
证券公司子公司。君享睿享 5 号系由国泰海通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
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享睿享 5 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君享
睿享 5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
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
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资管代表君享睿享 5 号出具的承诺函,君享睿享 5 号获得本次
- 21 -
法律意见书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十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
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成立日期 1995 年 10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
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
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
经营范围 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
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22 -
法律意见书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中信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信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十二)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中信建投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1703453H
法定代表人 刘成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成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2 日
注册资本 775,669.4797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23 -
法律意见书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中信建投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信建投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十三)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 24 -
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537G
法定代表人 王晟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成立日期 2007 年 1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1,093,440.2256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经营范围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银河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银河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25 -
法律意见书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 限售期安排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十四)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根据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
国投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92573957K
法定代表人 王苏望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成立日期 2006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
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
自营;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为期货公司
经营范围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证券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26 -
法律意见书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国投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国投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国投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投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投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投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十五)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根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
首创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5892P
法定代表人 张涛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成立日期 2000 年 2 月 3 日
注册资本 273,333.38 万元人民币
- 27 -
法律意见书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资产
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经营范围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首创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首创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首创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首创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首创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首创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十六) 信澳中银元启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本情况
- 28 -
法律意见书根据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澳亚基金”)提供的信澳
中银元启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银元启 6 号”)
《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
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银元启 6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产品名称 信澳中银元启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WK19
管理人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4 月 29 日
根据中银元启 6 号计划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信达
澳亚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66151P
法定代表人 方敬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住所
L1001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5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29 -
法律意见书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信达
澳亚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信达澳亚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
司,中银元启 6 号系由信达澳亚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
售的资格。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中银元启 6 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银
元启 6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
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
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中银元启 6 号出具的承诺函,中银元启 6 号获得本次
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十七) 信澳创益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基本情况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提供的信澳创益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创益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创益 1 号的基本
情况如下:产品名称 信澳创益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CB84
管理人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 年 7 月 31 日
根据创益 1 号计划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
- 30 -
法律意见书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信达澳亚
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66151P
法定代表人 方敬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住所
L1001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5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信达
澳亚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信达澳亚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
司,创益 1 号系由信达澳亚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
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创益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创益 1 号
- 31 -
法律意见书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
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创益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创益 1 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十八) 信澳中盈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本情况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提供的信澳中盈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盈
5 号”)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
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盈 5 号的基本
情况如下:产品名称 信澳中盈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ML88
管理人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 年 12 月 25 日
根据中盈 5 号计划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信达澳亚
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66151P
法定代表人 方敬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住所
L1001- 32 -
法律意见书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5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信达
澳亚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信达澳亚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
司,中盈 5 号系由信达澳亚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
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中盈 5 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盈 5 号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
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中盈 5 号出具的承诺函,中盈 5 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33 -
法律意见书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十九) 中原信托-恒通 295 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 基本情况
根据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
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原信托-恒
通 295 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以下简称“恒通 295 号信托”)基本情况如下:信托名称 中原信托-恒通 295 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
ZXD202512110000001794
编码受托人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初始登记日期 2026 年 5 月 21 日
根据恒通 295 号信托受托人中原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原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169953018F
法定代表人 曹卫东
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融岛中环路 10 号
成立日期 2002 年 11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
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
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
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
经营范围
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
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配售资格
- 34 -
法律意见书《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根据中原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中原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恒
通 295 号信托系由中原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
司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
金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中原信托代表恒通 295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恒通
295 号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
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原信托代表恒通 295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恒通 295 号信托获得本次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二十) 兴业信托·新兴转 2 号可转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基本情况
根据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
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 35 -
法律意见书责任公司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兴业信托·新兴转 2 号可转
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新兴转 2 号信托”)基本情况如下:信托名称 兴业信托·新兴转 2 号可转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
ZXD202509180000003320
编码受托人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初始登记日期 2025 年 12 月 24 日
根据新兴转 2 号信托受托人兴业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业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746388419C
法定代表人 郑志明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 32 号元洪大厦 9 层、10 层
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
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
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
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
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
经营范围
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
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36 -
法律意见书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根据兴业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兴业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新
兴转 2 号信托系由兴业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
司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
金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兴业信托代表新兴转 2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兴转
2 号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
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
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业信托代表新兴转 2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新兴转 2 号信托获得本次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二十一) 上信睿启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
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
责任公司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上信睿启 1 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以下简称“睿启 1 号信托”)基本情况如下:信托名称 上信睿启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
ZXD202604030000002664
编码- 37 -
法律意见书受托人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初始登记日期 2026 年 5 月 6 日
根据睿启 1 号信托受托人上海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上海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1322022450
法定代表人 崔炳文
住所 九江路 111 号
成立日期 1981 年 5 月 6 日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
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
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
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
经营范围 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
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根据上海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上海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睿
- 38 -
法律意见书启 1 号信托系由上海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
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上海信托代表睿启 1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睿启 1 号
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
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上海信托代表睿启 1 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睿启 1 号信托获得本次配售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二十二)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报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上报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736204735N
法定代表人 蒋楠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 300 号 24 层
成立日期 2002 年 2 月 1 日
注册资本 135,6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及管理,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 39 -
法律意见书《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
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
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根据上报资产提供的审计报告及说明,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报资产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根据上报
资产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资产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
历。因此,上报资产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
略配售的资格。根据上报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报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上报资产出具的承诺函,上报资产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二十三)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提供的兴瀚资管-
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元 18 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
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兴元 18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40 -
法律意见书产品名称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P803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 年 5 月 19 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兴瀚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32765341A
法定代表人 易勇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 65 弄 1 号三层、四层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瀚资管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并根据兴- 41 -
法律意见书瀚资管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兴瀚资管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
兴元 18 号系由兴瀚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
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 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兴元 18 号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 号出具的承诺函,兴元 18 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二十四) 华安资产中兵财富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基本情况
根据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资产”)提供的
华安资产中兵财富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兵财富 1 号”)
《资产管
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兵财富 1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产品名称 华安资产中兵财富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GC50
管理人名称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5 月 18 日
根据中兵财富 1 号计划管理人华安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华安资产
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80024263K
- 42 -
法律意见书法定代表人 杜煊君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11 号 302 部位 368 室
成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1 日
注册资本 27,87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华安资产系华安基金的全资子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华安基
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并根据华安资产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华安资产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中兵财富 1 号系由华安资产担任计
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
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华安资产代表中兵财富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兵财富
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
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 43 -
法律意见书根据华安资产代表中兵财富 1 号出具的承诺函,中兵财富 1 号获得本次战略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二十五) 圆信基石(厦门)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基本情况
根据圆信基石(厦门)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圆信基石基金”
)现行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圆
信基石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圆信基石(厦门)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基金名称
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 SBMF99
基金管理人名称 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 年 12 月 30 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资本”)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金圆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089939793Q
法定代表人 张小喜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 45 层 4501-4503 单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2 月 14 日
注册资本 81,080 万元人民币
- 44 -
法律意见书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
经营范围
规定除外);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金圆资本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1636),圆信基石基金系由金圆资本管理并经基金业协
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
略配售的资格。根据圆信基石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圆信基石基金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
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圆信基石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圆信基石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5 -
法律意见书(二十六)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基金”)现行有效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
调查基准日,城发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094100730B
法定代表人 黄纪元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6001 房 A 单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1,250,2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城发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1234),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
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城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城发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46 -
法律意见书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 限售期安排
根据城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城发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二十七) 君宜共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本情况
根据君宜共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宜共泰基金”)现行有效的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
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君宜共泰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基金名称 君宜共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VM927
基金管理人名称 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 年 6 月 2 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宜
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君宜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11793589N
法定代表人 兰坤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华润置地大厦 B 座 1705-1706
成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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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无。-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君宜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5606),君宜共泰基金系由君宜基金管理并经基金业协
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
略配售的资格。根据君宜基金代表君宜共泰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君宜共泰
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
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君宜基金代表君宜共泰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君宜共泰基金获得本次战略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8 -
法律意见书(二十八) 华安资产云投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基本情况
根据华安资产提供的华安资产云投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云投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云投 1 号的基本
情况如下:产品名称 华安资产云投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LC23
管理人名称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5 月 25 日
根据云投 1 号计划管理人华安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华安资产的基
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80024263K
法定代表人 杜煊君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11 号 302 部位 368 室
成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1 日
注册资本 27,87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49 -
法律意见书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华安资产系华安基金的全资子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华安基
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并根据华安资产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华安资产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云投 1 号系由华安资产担任计划管
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
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华安资产代表云投 1 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云投 1 号具备
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安资产代表云投 1 号出具的承诺函,云投 1 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二十九) 中航基金启蛰阳和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基本情况
根据中航基金提供的中航基金启蛰阳和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启蛰阳和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启蛰
阳和 2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产品名称 中航基金启蛰阳和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YY78
管理人名称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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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备案日期 2025 年 5 月 27 日
根据启蛰阳和 2 号计划管理人中航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航基金
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06AQR31
法定代表人 杨彦伟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五一剧场南路 2 号院 1 号楼 7 层 702E
成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经营范围
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
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 年 4 月)》以及中航
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航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启蛰- 51 -
法律意见书阳和 2 号系由中航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
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中航基金代表启蛰阳和 2 号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启蛰阳和 2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
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应当具备的条件。-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启蛰阳和 2 号出具的承诺函,启蛰阳和 2 号获得本次战略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三、 本次战略配售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况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出具的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一)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
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投资
者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
及《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2 -
法律意见书(二) 锦江资管、国存基金、中金财富、申万宏源证券、国泰海通、深圳担
保集团、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基础设施稳健 1 号、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君享
睿享 5 号、中信证券、中信建投、银河证券、国投证券、首创证券、中银元启 6
号、创益 1 号、中盈 5 号、恒通 295 号信托、新兴转 2 号信托、睿启 1 号信托、
上报资产、兴元 18 号、中兵财富 1 号、圆信基石基金、城发基金、君宜共泰基
金、云投 1 号、启蛰阳和 2 号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三) 锦江资管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金指引》第十
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
相关规定;国存基金、中金财富、申万宏源证券、国泰海通、深圳担保集团、中
国保险投资基金、基础设施稳健 1 号、上海信托红宝石 H8001、君享睿享 5 号、
中信证券、中信建投、银河证券、国投证券、首创证券、中银元启 6 号、创益 1
号、中盈 5 号、恒通 295 号信托、新兴转 2 号信托、睿启 1 号信托、上报资产、
兴元 18 号、中兵财富 1 号、圆信基石基金、城发基金、君宜共泰基金、云投 1
号、启蛰阳和 2 号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
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
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四)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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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 2026-06-30 · 中国内地 ·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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